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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頂替入職的處理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05 03:37:21

2020年6月,山西太原男子王興雲為了創業,去銀行申請扶貧貸款,結果卻偶然發現,自己是山西西山煤電集團的在崗職工,且社保從2007年起一直都在繳納。

“我2003年就從礦上走了,怎麼單位還在給我交社保?”王興雲去到曾經的工作地尋找答案,更奇怪的事情發生了——礦上有一個跟他同名同姓的礦工。

記者了解到,該名礦工原來名叫徐某甲(化名),出生于1972年。4月25日,其在電話中告訴記者,當年是王興雲不願在礦上幹,自己花了4千元從王興雲手上買下的工作,後又換了名字。

王興雲否認此說法,并稱自己從來沒見過徐某甲。他表示,自己從去年6月份反映到現在,西山煤電集團東曲礦一直沒有給出處理結果,“叫我們雙方私下協商解決。”

山西省社保熱線工作人員回應稱,如果存在“冒名頂替”的情況,建議向西山煤電的上級主管單位或者緻電12345投訴。西山煤電集團東曲礦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稱無法接受電話采訪。

有律師認為,如果該案中“冒名頂替”工作情況屬實,頂替者不但涉嫌民事侵權,還有可能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兩人私下協商後做社保信息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用人單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一種特定的義務,不允許員工和他人協商變更社保信息。”

貸款發現自己系在崗職工

原工作單位給他交社保至今

王興雲出生于1980年,原籍山西呂梁,無業人員。2020年6月11日,他去銀行申請一筆貸款,準備将老家的養殖場搞起來。

“我有個朋友在銀行上班,他跟我說他們銀行有針對下崗職工再創業、農業養殖的扶貧貸款,政府貼息。2016年我們就開始着手前期工作了。”王興雲告訴紅星新聞記者。

然而,當他辦理好了就業創業證,并将全部資料交到銀行申請貸款時,卻被告知他是西山煤電的在崗職工,不符合政策條件,無法貸款。

王興雲覺得莫名奇妙。2001年他的确在西山煤電工作過,但到2003年秋天,因為“和領導鬧矛盾”就離開了,“當時沒有辦離職手續,難道單位還在給我交社保?”

王興雲回憶,2012年到2014年,他在太原市小店區的一家人力資源公司上過三年班,到了第四年,“單位說給我交社保交不進去,當時也不知道咋回事兒,交不了社保我就走了。”

被銀行拒貸次日,2020年6月12日,他去到山西社保局了解情況。據其提供的社保繳費證明顯示,王興雲的參保單位為西山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繳費起止時間為2007年1月到2020年4月,參保狀态為正常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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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2日,王興雲查詢時其名下的社保繳納情況。受訪人供圖

在太原市小店區社保中心打印的證明顯示,2012年1月到2014年12月,太原市某人力資源公司為王興雲交了三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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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明顯示,2012年1月到2014年12月,太原市某人力資源公司為王興雲交了三年社保。受訪人供圖

彼時,王興雲并不知道西山煤電有個礦工跟他同名同姓,頂替了他的工作合同,給他交着社保。為了能及時申請到貸款,王興雲跑去西山煤電集團要求對方解除勞動合同。

“我去集團的社保科問我是在哪個礦上,他們說是東曲礦,我到東曲礦的社保科去問,人家查了一下,說是在外運隊還是哪個隊裡工作。”王興雲回憶,“當時我就質問他們,我說我都離開十幾年了,怎麼還會在礦上工作呢?”

“社保科說信息是勞資科給的,我又去到勞資科,人家說沒這人。”幾天後,王興雲又到東曲礦社保科核實了一下,“證明确實有個叫我名字的人,我就直接去了他們隊裡,礦工說有這人但是現在不在,還說他們也知道這事兒,‘早前幾天礦上就打電話說過了’。”

“我拿到對方電話後打給了他,我說你應該知道怎麼回事兒吧?對方說‘我不知道,我就叫王興雲,怎麼着吧?’”王興雲告訴記者,他當時生氣地挂斷了電話,又找到了東曲礦勞資科,“跑了一趟又一趟,到現在都沒個結果。”

頂替者自稱花4千元買的工作

曾多次向提出協商賠償

據王興雲本人提供的其與東曲礦勞資科負責人邊某的兩段通話錄音顯示,2020年9月22日,邊某在電話中堅持礦上沒有名叫王興雲的人,王興雲提出質疑後,邊某答應“再找一找”。

2020年10月11日,邊某又告訴王興雲本人稱,“可能就是他(假“王興雲”)用着你的(社保卡)号了,但是他現在有個身份證,也有另一個(社保卡)号了,現在正在辦理中。辦理好了不占用你的社保卡号就行了。”電話中,邊某還表示已告知對方,讓其盡快聯系王興雲本人,“具體你倆看怎麼商量處理這個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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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曲礦官網首頁截圖

在後續的溝通中,王興雲了解到冒用他名字的人叫徐某甲,出生于1972年,山西大同人,其哥哥徐某乙(化名)也曾在礦上工作,現已退休。這令王興雲感到焦急,“他幹不了幾年就要退休了,可是還占着我的社保,那我找工作或者幹其他的事怎麼辦呢?“

今年4月,王興雲又找到了東曲礦。4月7日下午,他與假“王興雲”、邊某三方坐在一起協商。“對方提出兩個解決方案,一是他從礦上離職,我補償他,社保就給我了;二是他給我錢,他繼續在礦上工作,讓我協助把社保名字給換了。”

這兩套方案都未被王興雲認可。“一是他給我錢,我肯定不會要;二是我也不可能給他錢,邊某說假‘王興雲’過得不太好,我說如果我同情他,我可以補償,但是你本人作為過錯方不能提這個要求。”雙方不歡而散。

4月19日,假“王興雲“又找到了他。“對方說如果我再追究此事,礦上就要開除他,他意思是能不能協商一下,他繼續上他的班,反正他也上不了多少年了,到了60歲以後,該給我轉多少錢轉多少錢。”

王興雲稱,他斷然拒絕了此建議,“我說如果礦上覺得能行,就給我出一個書面材料,說明具體怎麼回事。但是之前礦上的意思是我倆去寫個協議,去公證處公證一下,把社保轉給他,我覺得這個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沒有同意。”

4月25日下午,記者以王興雲朋友身份緻電徐某甲,其在電話中稱,目前這份工作是2003年7月16日花4千元從王興雲手上買下來的,當時還簽訂了協議,地點在其姐姐、姐夫的平房裡。

徐某甲稱,當時自己姐姐、姐夫以及親哥都在礦上工作,自己想進礦上打工,但招工名額已滿,“王興雲在礦上幹得不想幹了,自己就出錢買了這份工作。”

徐某甲還稱,工作了兩三年後,自己在當地的戶籍管理機關将名字改成了王興雲,但身份證号沒變。“那時候在農村,改姓名好改。”而對于如何能順利以王興雲的名字進入東曲礦工作,以及除了社保其他信息如何變更,徐某甲未詳細透露。他在電話中表示仍願意與王興雲本人協商處理,“事情鬧大了對我們雙方都不好。”

對于徐某甲的說法,王興雲堅決否認,他稱此前從未見過徐某甲及其親屬,更未簽訂過什麼協議。“如果有協議就拿出來,讓我們看一下是真是假。”

王興雲還稱,據他了解,徐某甲哥哥徐某乙此前在礦上曾擔任安全科科長。不過徐某乙也否認了此說法,他在電話中反問記者,“如果我是領導,還會發生這種事嗎?”

山西省人社廳稱相關情況“比較複雜”

西山煤電集團紀委稱将督促處理

4月25日,記者通過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熱線查詢到,從2007年至今,西山煤電集團一直在往王興雲的社保卡上交費。也就是說,徐某甲仍在西山煤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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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王興雲再次查詢時其名下的社保繳納情況。受訪人供圖

對于此種“冒名頂替”工作的情況應該怎樣處理?山西省社保熱線工作人員稱,可以向西山煤電的上級主管單位或者緻電12345投訴。

記者以王興雲名義緻電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計稽核處,将相關情況做了大緻介紹,工作人員回複稱,“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材料向廳裡反映,我們可以幫助調查此事。但是這個事情最後怎麼定性、怎麼處理,我們現在還有點把不準。”

“對方不管是叫徐某甲還是叫王興雲,他一直上着班、領着工資,單位給他買保險,從我們的角度看是沒有問題的,單位應該履行相應責任。但此事的前提是勞動關系糾紛,對方如果是冒充你上班,這個社保一筆勾銷了,好像也不是很合适,比較複雜。”上述工作人員稱。

該工作人員還稱,此事最好還是由單位出面解決為好,“這個責任在于單位,你天天在那上班,突然變了一副面孔,難道沒有察覺?我們隻認信息,隻要勞動合同在,誰知道你具體是誰呢?”

王興雲稱,他已找過西山煤電集團的紀委。“4月8日,集團紀委一名王姓工作人員跟我談過話,對方表示,因為西山煤電集團下屬的礦業和二級單位比較多,涉及到社保問題,集團也隻是執行管理職能,具體業務上還得礦上負責處理。”

“他還說将督促東曲礦勞資人事等相關部門積極處理此事,盡快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複。”王興雲稱,後來他又找到東曲礦紀委,工作人員稱彙報領導後再做答複,“但是等到現在都沒個結果。”

4月25日下午,記者緻電西山煤電集團了解情況,工作人員答複稱,此事由東曲礦處理,“他們更了解情況,建議聯系東曲礦紀委。”

東曲礦紀委工作人員則稱,按照相關紀律要求,記者采訪必須經由東曲礦黨委宣傳部同意。宣傳部工作人員則稱,電話中無法核實記者身份,且按照相關規定,記者須先發函至西山煤電的上級單位山西焦煤集團,同意後方可接受采訪。

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東曲煤礦成立于1999年3月,地址山西省古交市東曲,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國有獨資),登記機關為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範圍為礦山資源開采、煤炭開采、食品經營、職工食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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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東曲煤相關信息

律師:“冒名頂替”涉嫌侵權

私下協商變更社保信息不受法律保護

“冒名頂替”工作是否涉嫌違法?兩人私下協商後做社保信息變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紅星新聞記者據此采訪了兩位律師。

重慶盟昇律師事務所主任羅開誠律師認為,如果冒名頂替屬實,則頂替者不但涉嫌侵民事侵權,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羅開誠律師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即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名義實施有害于他人和社會的行為。假冒他人姓名,指冒充他人之名進行活動。冒充他人上學、工作,均屬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被頂替者可以通過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在之前的類似案件中,冒名頂替者為了實現自己冒名頂替的目的,往往需要使用被頂替者的姓名和身份,可能僞造、篡改錄取通知書或其他國家公文或證件,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财物以獲得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協助,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涉嫌其他比如僞造居民身份證、僞造國家公文和證件、行賄、受賄,構成刑事犯罪。本事件中是否涉嫌侵權和犯罪,以相關部門的最終調查結果為準。

同時,羅開誠律師認為,兩人私下協商後做社保信息變更也不受法律保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社保在我國屬于與人身屬性有關的,具有唯一性,禁止私下交易、替代、替換等行為。”

北京澤觀律師事務所劉太金律師表示,徐某甲涉嫌冒名頂替王興雲進入東曲礦工作的行為,涉及到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上,其行為無疑侵犯了被冒名人的姓名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行政責任上,從我國已經查處有關冒名頂替案件來看,紀檢監察機關通常采用紀律處分和行政處分的方式處理有關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徐某甲)。

劉太金律師告訴記者,兩人私下協商後做社保信息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用人單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一種特定的義務,不允許員工和他人協商變更社保信息。”

劉太金律師稱,本案中,王興雲在離職後發現他人仍在冒名頂替自己的工作,其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權向當地社保部門請求查處,社保部門在收到王興雲提交的查處申請後,應在法定期限内進行調查處理,并向其告知相關查處情況。

(來源:紅星新聞)

原标題:男子離職後被冒名14年,頂替者稱花4000元購買

編輯 施尚景 吉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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