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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診斷有争議怎麼辦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5-11 13:41:42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診斷有争議怎麼辦(職業病去哪裡診斷)1

  診斷職業病是勞動者

  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二)勞動者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複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到哪裡診斷?

  如果在職業健康監護的過程中醫療機構發現了疑似職業病應該去哪裡診斷呢?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同時《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也指出: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戶籍在D省E市的勞動者,常年居住在A省B市,每天前往A省C市的用人單位工作。今年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時發現了疑似噪聲聾,那麼該名勞動者可以向A省B市、A省C市、D省E市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提出診斷申請。

  診斷時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職業病診斷需要綜合分析病人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因素。《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職業病診斷需要的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診斷期間的勞動關系

  關于診斷期間的勞動關系,以及診斷為職業病之後的醫療和生活保障問題《職業病防治法》也給了明确的解答。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九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者對診斷結果有異議

  應當怎麼辦?

  如果勞動者(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的診斷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診斷争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争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診斷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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