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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6 03:34:19

工作中,無論是勞動者需要辭職,還是用人單位需要辭退勞動者,雙方都需要一個合法的程序去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否則勞動者可能無法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從而丢掉新工作,用人也可能因違法解除而支付較大數額的賠償。筆者就此問題嘗試為雙方給出操作提示。

一、勞動者解除方式及程序

勞動者如果想要解除,勞動法的保護還是尚可,如下圖即可: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别如何解除勞動合同)1

特别幾點:

1. 上面隻是關于解除的一些方式、依據和程序,不同的方式所涉及的補償、賠償是不同的,篇幅問題,以後再論;

2. 辭職方式解除的,請不要出現任何“請批準”等溝通字樣,否則該視為向用人單位的一種申請,而非通知,用人單位對這種有權拒絕。

3. 如果發生用人單位故意不同意離職,不配合辦理手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資報酬等請先用自己的方式去盡量去溝通。實在不行,也盡早進行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

二、用人單位解除方式及程序

(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合法解除勞動關系

平心而論,用人單位有時候想辭退員工更多是行使自己管理權一種方式,但勞動法對辭退員工限制較大,其中賦予用人單位變通空間最大的無非是《勞動合同法》39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但适用這一條款需要完成很多程序。

1.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39、43條

2. 解除程序(括号中需要取證)

(1)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協商(保留會議記錄)通過合理的“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均簽字确認);新入職勞動者通過學習(學習記錄或簽署回執)“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

(2)勞動者發生規章制度中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保留證據),書面告知書的形式告知員工違反該規章制度(員工簽收或承認)。

(3)告知工會該員工的情況,要求工會提出意見(告知記錄)。

(4)向員工發送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快遞或當面簽收)并将該通知抄送工會(簽收)。

3. 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合理調崗”不服的操作程序

(1)勞動合同以及規章制度明确了員工應配合公司的合理條款(合理一般指工作内容、工資、工作地點并無太大變化,可在規章制度中明确),也利用《勞動合同法》8條招聘的時告知。

(2)變更時需與勞動者溝通(協商記錄),發送調崗通知書讓勞動者簽收。

(3)勞動者不願意合理調崗的,保持通知發送後可以利用“規章制度”的調崗條款和曠工條款解除。

4. 沒有建立工會的處理意見

該問題存在争議,一般認定可以不通知或者向上一級工會組織進行通知。(2016)浙01民終6281号案件的觀點認為沒有建立工會的可以不通知。

(二)其他解除方式及依據

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較為繁多,篇幅關系,具體方式和程序操作問題不一一詳述。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别如何解除勞動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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