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查老賴上黑名單?莫失信,失信必被限制;莫拒執,拒執必被追究人無誠信,路有坎坷,逃避隻是一時,失信卻是一輩子的污點,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怎樣查老賴上黑名單?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莫失信,失信必被限制;莫拒執,拒執必被追究。人無誠信,路有坎坷,逃避隻是一時,失信卻是一輩子的污點!!!
一、什麼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和限制高消費制度?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即社會大衆通常認為的“老賴名單”,是指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六類被執行人,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法條内容如下: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限制高消費,是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一條,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依法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須的有關消費。法條内容如下: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建立的意義 誠信缺失一直是困擾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突出問題,也是導緻“執行難”問題産生的重要原因。不守信用,逃避執行無不反映出“誠信守約”社會風尚的缺失。為了及時懲處失信行為,建立健全信用懲戒機制,最高法院推出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及“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制度”,這對于健全信用懲戒制度,壓縮惡意逃債者生存空間,敦促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促進樹立誠實守信、依法履約的良好社會風尚,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的後果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律後果 法院依法将失信及限制高消費人員信息向社會公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對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自然人及組織從政府采購、招标投标、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征信系統記錄等方面進行全方位限制,使其社會信譽度明顯降低,在商業經營、社會生活等方面處處受限,且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将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被執行人本人也将被限制高消費,對其生活将産生巨大影響。
【被限制高消費的法律後果】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來源:泾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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