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經濟合同法”這一詞彙,不知道大家是否有所耳聞。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被廢止,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開始實行。因此也有人将《經濟合同法》稱作《合同法》的“前身”。那麼究竟何為經濟合同法呢?從調整對象的角度來定義,經濟合同法是調整法人之間、法人與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承包經營戶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合同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那麼該法中又規定了哪些内容呢?其主要規定了它的适用範圍,經濟合同訂立的原則,有效條件和程序,經濟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經濟糾紛的調解和仲裁,以及經濟合同管理等一般原則。
另外,較為重要的一點是《經濟合同法》它主要調節哪些經濟合同經濟合同關系呢?跟小編來一起了解吧!
該法主要調節的關系主要包括:第一,法人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第二,法人與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承包經營戶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第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合同管理機關對經濟合同的監督、檢查關系;第四,各級業務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社)對經濟合同的監督檢查關系;第五,經濟合同仲裁機關、人民法院對經濟合同糾紛的裁決與裁判的關系等。
根據前者,我們還可以将其與《合同法》的調整範圍進行比較,對此,我們可以列舉幾個不受《經濟合同法》所調整,但卻受《合同法》所調整的合同關系,進行對比。
例如:(1)公民個人之間訂立的各類民事合同;(2)公民個人與法人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3) 公民個人為了滿足家庭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而與法人之間訂立的買賣、承攬、保管、借貸等合同;(4)企業内部各種形式的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和生産責任制合同等:(5)中國法人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貨物買賣、貨物運輸、技術引進和技術轉讓等合同。
上述的合同關系皆不受《經濟合同法》所調整,這也是其與《合同法》的重要差别所在。由此也可看出,合同法的範圍會更廣一些。而一般公司在制定制度時,可參照合同法施行。
以上就是關于《經濟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還有其它的法律問題,也可以直接聯系小編,讓我們來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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