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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民法典培訓筆記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2 22:49:55

質權、留置權和擔保物權競合(上)——真題與解析

|「13-03-07」

(單選題)甲公司為乙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提供保證,乙公司将其基于與丙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而對丙公司享有的100萬元債權出質給甲公司作反擔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約向銀行清償了貸款,甲公司的債權質權仍未消滅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質債權轉讓給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則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張該債權

C.甲公司在設立債權質權時可與乙公司約定,如乙公司屆期不清償銀行貸款,則出質債權歸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了丙公司,則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張其基于供貨合同而對乙公司享有的抗辯

|「14-03-07」

(單選題)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對乙公司的10萬元債權出質給了丙銀行,擔保其9萬元貸款。出質前,乙公司對甲公司享有2萬元到期債權。如乙公司提出抗辯,關于丙銀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質權的最大數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确的?

A.10萬元

B.9萬元

C.8萬元

D.7萬元

|「19-02-未知」

(多選題)甲對乙享有應收賬款債權,因甲對丙有債務,甲于是将其對乙享有的該應收賬款債權出質給丙,與丙訂立質押合同,并辦理了質押登記。後甲又将該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不知情的丁。對此,下列說法正确的是?

A.該質權在登記前生效,登記後可以對抗第三人

B.甲、丙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不以辦理出質登記為生效要件

C.若丙不同意甲轉讓債權,則丙可以主張甲債權轉讓行為無效

D.若丙同意甲轉讓,丙可以主張以該債權轉讓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3-03-07」

【答案】D

【考點】債權質權、保證債務的從屬性、擔保物權的從屬性、流質契約

【解析】

反擔保的意思是:若甲公司為乙公司的借款債務承擔了保證擔保責任,甲公司對乙公司享有追償的債權。為了擔保這一追償之債權,乙公司将其對丙公司的債權為甲公司設立權利質權。若乙公司不清償該追償之債權,甲公司可行使該權利質權,有權就乙公司對丙公司的債權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39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本題中,在乙公司向銀行清償100萬元債務後,則甲公司對乙公司的保證責任消滅,自然不存在對乙公司的追償之債,故作為反擔保的債權質權随同消滅,即甲公司的債權質權就消滅了,A錯誤。

《民法典》第445條第2款規定,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54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本題中,因甲公司同意該轉讓,乙公司可以将對丙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丁公司。但該債權轉讓未通知丙公司,根據《民法典》第546條第1款規定,轉讓給丁公司的債權對丙公司生效力。故B選項錯誤。

流質契約——《民法典》第428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财産歸債權人所有的,隻能依法就質押财産優先受償。

據此,質押合同中的“流質條款無效”。本題中,若甲公司在設立債權質權時與乙公司約定“如乙公司屆期不清償銀行貸款,則出質債權歸甲公司所有”,該約定屬于流質條款,無效。故C選項錯誤。

《民法典》第548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本題中,若丙公司對乙公司享有抗辯,甲公司行使債權質權時,丙公司有權對甲公司援用該抗辯。故D選項正确。

綜上,本題選D。

|「14-03-07」

【答案】C

【考點】債權質權、法定抵銷

【解析】

為擔保甲公司對丙銀行的9萬元貸款債務,甲公司将其對乙公司的10萬元債權作為标的物為丙銀行設立質權。丙銀行享有的質權為債權質權。

《民法典》第54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産生。

據此,(第三債務人)乙公司接到丙銀行債權質權設立的通知時,乙公司對甲公司享有2萬元到期債權,乙公司可對質權人丙銀行主張抵銷。抵銷後,丙銀行債權質權的标的(出質債權)僅剩8萬元。

本題中,乙公司向丙銀行主張抵銷後,被擔保的債權(丙銀行對甲公司的債權)為9萬元,出質債權(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債權)為8萬元。因此,丙銀行可對乙公司行使質權的最大數額為8萬元。本題唯一正确的答案是C選項。

綜上,本題選C。

|「19-02-未知」

【答案】BCD

【考點】權利質權、權利質權标的物的轉讓

【解析】

《民法典》第445條第1款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據此,甲以對乙享有的應收賬款為标的為丙設立質權,丙權利質權的設立須符合三個條件:第一,甲、丙質押合同有效;第二,出質人甲享有相應的處分權;第三,辦理完畢出質登記。故A選項錯誤。

登記為丙權利質權設立的生效要件,但是,根據區分原則,未辦理出質登記,隻是不能發生權利質權設立的物權效力,但不影響甲、丙間質押合同的生效。故B選項正确。

《民法典》第445條第2款規定,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據此,權利質押期間,未經權利質權人丙同意,出質人甲不得轉讓出質的應收賬款債權,甲擅自轉讓的,屬于無權處分,丁不能取得該應收賬款債權。故C選項正确。

若丙同意甲将對乙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丁,根據通說觀點,轉讓所得價款為權利質權的代位物,基于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權利質權人丙有權就轉讓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甲對丙的債務尚未到期的,可對轉讓所得價款予以“擔保提存”。故D選項正确。

綜上,本題選BCD。真題與解析

|「15-03-55」

(多選題)下列哪些情形下權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權?

A.張某為王某送貨,約定貨物送到後一周内支付運費。張某在貨物運到後立刻要求王某支付運費被拒絕,張某可留置部分貨物

B.劉某把房屋租給方某,方某退租搬離時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劉某可留置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車站小件寄存處,後丁某取行李時認為寄存費過高而拒絕支付,寄存處可留置該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機器零件,約定先付費後加工。付費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機器零件

|「17-03-56」

(多選題)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2017年3月3日。借款當日,甲将自己飼養的市值5萬元的名貴寵物鹦鹉質押交付給乙,作為債務到期不履行的擔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關于乙的質權,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确的?

A.2016年5月5日,鹦鹉産蛋一枚,市值2000元,應交由甲處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擔賠償責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償還借款,乙未實現質權,則甲可請求乙及時行使質權

D.乙可放棄該質權,丙可在乙喪失質權的範圍内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19-02-未知」

(多選題)甲把房屋出租給乙,屋内家具為乙購買,電器為甲所有。租期屆滿前兩個月,乙提議把屋内家具以2000元的價格出賣給甲,甲當即表示同意。租期屆滿後,甲認為乙的家具不值2000元,遂僅向乙支付了1000元。對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甲不支付剩餘的1000元,乙有權留置屋内甲所有的電器

B.若甲不支付剩餘的1000元,乙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交付租賃房屋和屋内電器

C.甲、乙關于家具的買賣合同已經生效

D.甲已經取得了屋内家具的所有權

|「15-03-55」

【答案】CD

【考點】留置權、商事留置權、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解析】

《民法典》第447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并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産為留置财産。

《擔保法解釋》第112條規定,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可知,債權須到期是留置權的成立要件。也有“緊急留置權”的例外。本題中,債權人張某的債權尚未到期,又不符合“緊急留置權”的構成要件,所以,張某無權行使留置權。故A選項不當選。

《民法典》第448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産,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擔保法解釋》第108條規定,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産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産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82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本題中,承租人應當交付租金的義務,系基于租賃關系,而出租人應當返還家具的義務,是基于無權占有關系,兩者之間不具有同一性,所以,劉某無權對家具行使留置權。故B選項不當選。

《民法典》第447條規定的留置權構成要件之一是“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所有的動産”。

本題中,債權人寄存處合法占有的動産(行李)不歸債務人何某所有(而是歸第三人丁某所有),隻要債權人寄存處占有動産(行李)時不知行李不歸債務人何某所有,且留置權成立的其他要件均齊備,債權人寄存處可善意取得留置權。故C選項當選。

《民法典》第448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産,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可知,商事留置權的成立不要求留置的動産與被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本題中,機器零件與甲公司的借款債權雖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企業,甲公司可對機器零件行使商事留置權。故D選項當選。

綜上,本題選CD。

|「17-03-56」

【答案】BCD

【考點】動産質權、混合擔保

【解析】

《民法典》第430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财産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據此,甲将鹦鹉為乙設立質權後,質押期間,鹦鹉所産的鹦鹉蛋,系質物所生天然孳息,質權人乙享有收取權。故A選項錯誤。

《民法典》第432條第1款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财産的義務;因保管不善緻使質押财産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質權人乙對質物負有妥善保管義務,因過錯緻使質物毀損、滅失的,應對出質人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B選項正确。

《民法典》第437條第1款規定,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财産。故C選項正确。

《民法典》第392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典》第435條規定,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财産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内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甲對乙的10萬元債務,由乙對甲鹦鹉的質權和丙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共同擔保,構成《民法典》第392條規定的“混合擔保”。再根據《民法典》第435條規定,故D選項正确。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CD。

|「19-02-未知」

【答案】CD

【考點】占有改定、留置權、同時履行抗辯權

【解析】

甲、乙就買賣家具的主要條款(标的、數量、價格)達成合意,且無效力瑕疵,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故C選項正确。

《民法典》第224條規定,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8條規定,動産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産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據此可知,甲通過與乙的買賣合同取得所購家具的所有權需要三個條件:第一,買賣合同有效;第二,讓與人乙享有相應的處分權;第三,完成交付。

就交付之完成而言,乙可向甲以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或者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家具買賣合同訂立時,一方面,甲、乙約定甲自此時取得家具所有權;另一方面,雙方還約定乙在剩餘的兩個月租期内繼續占有使用家具,通過這兩方面的約定,乙已經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出售家具的交付,甲自此時取得家具所有權。故D選項正确。

《民法典》第448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産,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家具買賣合同訂立後,乙對甲就剩餘1000元價款支付請求權是基于甲、乙間的家具買賣合同而生,而乙占有甲所有的電器是基于甲、乙間的房屋租賃關系,二者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乙對占有的甲所有的電器不成立留置權。故A選項錯誤。

《民法典》第525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據此可知,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要件之一是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本題中,房屋租賃租期屆滿時,乙基于家具買賣合同對甲享有1000元價款支付請求權,甲基于房屋租賃合同對乙享有請求返還房屋和電器的請求權,二者并非基于同一個雙務合同所生,不存在履行上的牽連性,不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故B選項錯誤。綜上,本題選CD。

擔保物權民法典培訓筆記(法考客觀題:質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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