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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天眼查信息顯示,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與福建達利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商标侵權糾紛案二審判決已與7月31日做出,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終審敗訴、維持一審判決。福建達利公司勝訴,達利園河北公司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達利園”字樣,并賠償福建達利公司25萬元。
據悉,福建達利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12日,2007-2008年度,福建達利公司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認定為“全國食品工業優秀龍頭食品企業。”2013年2月,福建達利公司的達利園 圖形茶飲料,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認定為福建名牌産品。福建達利公司分别于2008年11月21日、2012年12月7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2類注冊了第4573654号商标和第10029750号商标。
而達利園河北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成立,系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本300萬元,經營範圍為含乳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制造、茶飲料及其他飲料制造、其他罐頭制造和銷售等。達利園河北公司的經營範圍與福建達利公司達利園商标的核定使用範圍存在重合。
福建達利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認為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将“達利園”作為公司名稱中字号使用會導緻相關消費者産生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與福建達利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存在被授權許可使用“達利園”商标或者是福建達利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的關聯企業的誤認。構成對福建達利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的不正當競争,遂将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起訴至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福建達利公司取得的被控侵權産品涉及四種産品不同款式。經過當庭開拆封存産品,第406号公證書取得的“養生核桃”和“原味杏仁”飲料為“昌露”品牌,“養生核桃”産品的生産日期為2019年1月1日,“原味杏仁”産品的生産日期為2018年8月15日。“養生核桃”産品的手提袋正面和背面、包裝箱正面下部有“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樣,“原味杏仁”産品的手提袋正面和背面、包裝箱正面上部有“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樣。第408号公證書取得的“養生核桃”飲料為“冠福”品牌,産品的生産日期為2019年1月1日,産品的手提袋正面和側面、包裝箱正面、背面、側面均有“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樣。第1400号公證書取得的“涼茶”飲料為“昌露”品牌,生産日期為2018年4月1日,産品的手提袋正面和背面、包裝箱正面、背面、側面均有“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樣。其他公證購買的産品與上述公證書所展示對應的産品相同。福建達利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自行購買到達利園河北公司生産的“昌露”品牌“高鈣核桃”飲料産品,産品生産日期為2020年1月1日,産品的手提袋側和包裝箱側面均有“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樣。
二審法院認為,達利園河北公司在2017年使用“達利園”企業字号之前,福建達利公司的“達利園”品牌已經在飲料市場取得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衆所知悉,福建達利公司的“達利園”品牌應當獲得保護。
達利園河北公司未經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福建達利公司許可,在涉案被控侵權産品包裝手提袋、包裝盒上突出使用“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樣以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達利園”字号,在經營過程中将其企業名稱進行了突出使用,明顯具有攀附福建達利公司注冊商标知名度的主觀意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達利園河北公司将福建達利公司的注冊商标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号使用,誤導公衆,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達利河北公司主張其涉案産品與福建達利公司的産品相比較在外包裝、範圍、銷售渠道、消費群均存在明顯區别,其在訴訟中提交的證據達不到證明目的,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近年來,随着企業對商标保護意識的提升,大多數知名企業都會把商标進行注冊保護。但由于商标注冊與企業商号注冊管轄機關不同,依然會有同行業出現同名公司的可能。仿冒者正是利用這一點異地注冊,在商号方面侵犯知名企業的在先權力。
針對上述情況,知識産權律師、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曉飛建議企業:對于高知名度的商标,可以在案件中間申請認定馳名商标。因為我國對于馳名商标會給予更大範圍、更大力度的保護。事實上,在各級市場監督部門登記核準登記企業名稱時,如果涉及馳名商标,都會進行檢索,這樣可以預先防範侵權事件發生。企業若發現這種侵權的行為,要積極去維權,不要放水養魚。
來源: 新京報 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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