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迪FENDI是意大利著名的奢侈品牌,1925年芬迪品牌正式創立于羅馬,專門生産高品質毛皮制品,最著名是小怪獸包包。
品牌越知名,被搭便車的可能性越大。搭便車的第15368909号“伊娜芬迪Y•N•F•D”商标(以下稱争議商标)在經過異議之後還是在第25類“服裝、帽、浴袍”被核準注冊。于是芬迪公司在2017年09月29日對争議商标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争議商标)
無效主要理由芬迪公司的主要理由:1、芬迪公司是“FENDI”、“芬迪”商标的所有人,其商标在箱包、服裝商品上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标,争議商标構成了對申請人馳名商标的複制、摹仿,淡化芬迪公司馳名商标的顯著性,其注冊和使用極易誤導公衆,損害申請人和消費者的權益。2、争議商标與申請人第261724号“FENDI及圖”商标、第262675号“FENDI及圖”商标、第2024042号“芬迪及圖”商标、國際注冊第881410H号“Fendi及圖”商标、國際注冊第561438号“FENDI及圖”商标、國際注冊第906325号“FENDI”商标、國際注冊第1130243号“FENDI”商标(以下稱引證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文字構成相近,構成了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請在明知申請人知名商标的情況下,仍申請注冊争議商标,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4、争議商标的注冊和使用易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擾亂市場秩序,産生不良影響。
(引證商标一)
(引證商标二)
(引證商标三)
(引證商标四)
(引證商标五)
(引證商标六)
(引證商标七)
主要證據芬迪公司向商評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相關網絡“FENDI”、“芬迪”的搜索;
2、“FENDI”、“芬迪”商标知名度證據;
3、經保全的“FENDI”、“芬迪”品牌在中國開設門店的網頁證據;
4、“FENDI”、“芬迪”産品銷售證據;
5、國家圖書館出具以“FENDI”、“芬迪”為檢索詞的檢索報告;
6、在先案例及相關裁定。
商評委裁定1、争議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與引證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裝、帽、浴袍”等商品在銷售渠道、銷售領域、銷售對象等方面具有密切關聯性。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FENDI”、“芬迪”中外文系列商标已在中國持續使用較長時間,在服裝、箱包、飾品等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FENDI”、“芬迪”已在相關公衆的認知中形成對應關系。争議商标“伊娜芬迪Y•N•F•D”包含“芬迪”及字母縮寫“F.D”,整體未形成特定含義。争議商标與申請人“FENDI”、“芬迪”系列引證商标同時使用在上述密切關聯的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構成《商标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議商标予以無效宣告。
知元評述企業應當注意從本案中吸取經驗,注意不要試圖用商标‘搭便車’而給自身長遠發展帶來風險。在成立企業品牌之初,不要僥幸以為企業品牌名稱僅是包含知名品牌的名稱或縮寫,就認為從整體上與知名品牌可區分,從而僥幸的認為搭便車商标就能避開被無效掉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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