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溺亡事件如何賠償?三家人相約到水庫遊玩,其中一家提出乘坐其從網上購買的塑料船下水,于是三家人中的3名爸爸帶着5個孩子上船沒想到悲劇發生了,塑料船開出了20米就翻了,3名爸爸拼盡全力,才将孩子們救上岸,但是其中一名爸爸最終溺水死亡事發後,受害人家屬将水庫所屬水利站、水利站所屬河道管理所、案發地鎮政府以及事件中的另外兩名爸爸均告上了法院近日,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宣判,水利站、河道管理所、案發地鎮政府以及參與遊玩的一名爸爸均無責,提出乘坐遊玩并提供船隻的爸爸被判擔責四成,賠償受害人家庭37萬餘元,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釣魚溺亡事件如何賠償?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三家人相約到水庫遊玩,其中一家提出乘坐其從網上購買的塑料船下水,于是三家人中的3名爸爸帶着5個孩子上船。沒想到悲劇發生了,塑料船開出了20米就翻了,3名爸爸拼盡全力,才将孩子們救上岸,但是其中一名爸爸最終溺水死亡。事發後,受害人家屬将水庫所屬水利站、水利站所屬河道管理所、案發地鎮政府以及事件中的另外兩名爸爸均告上了法院。近日,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宣判,水利站、河道管理所、案發地鎮政府以及參與遊玩的一名爸爸均無責,提出乘坐遊玩并提供船隻的爸爸被判擔責四成,賠償受害人家庭37萬餘元。
乘坐改裝塑料船進水庫 三家八口齊落水
2020年8月,李某與張某、陳某三家相約,到張某家附近一處水庫附近遊玩。期間,張某提議可以帶孩子坐上自家的塑料船下水。李某、陳某均表示同意。
很快,張某和另外兩名爸爸将塑料船拖至水庫邊。該船系張某從網上購買,塑料材質,荷載量為600公斤。張某還自己購買了一套汽油推進器,對船隻進行了改裝,該船還備有兩套救生衣及救生圈。
因三家人人口衆多,且媽媽們對下水表示害怕。經過商量,由3名爸爸帶着各自孩子下水,總計3個大人,5個孩子。
張某駕駛船隻駛離岸邊,但隻開出了20多米,船内就開始進水并很快傾覆,船上所有人均落水。落水後,張某和李某奮力救助孩子,陳某因不識水性,隻能扒住船體等待救援。張某和李某救助過程中,李某逐漸體力不支。
在岸邊的三位媽媽發現情況後,四處尋找人前來幫忙。在岸邊群衆幫助下,5名孩子先被救上岸,三名爸爸也随後被拉上岸。其中,正在附近巡邏的3名水利工作人員也很快趕到現場,但3人均不會遊泳,未能下水參與施救,但他們撥打了110、120、119等救援電話,并随後跟群衆一起将船拉至岸邊。
在所有人被救上岸時,兩名爸爸及5個孩子沒有大礙,但另一名爸爸李某已失去了意識。雖然張某、陳某連續對其嘗試了心肺複蘇,但無效果。後120趕到現場,李某被送醫救治,仍搶救無效死亡。經現場120及法醫、刑警大隊等部門認定,李某屬意外事故造成溺水死亡。
事發後,李某父母、妻子及兩個兒子等五人作為法定繼承人将事發水庫水利站、河道管理所、案發地鎮政府以及張某、陳某均訴至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0餘萬元。
水庫及相關單位均無責 船隻提供者擔責4成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水庫是一座以防洪、蓄水灌溉為主的水庫,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遊船活動,并非經營場所或娛樂場所,水利站亦不是活動的組織者,故并不适用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條款。在水庫周邊有明顯的“水深危險、請勿靠近”、“請勿垂釣、遊泳、捕魚”警示标志,水利站已經盡到了提醒義務。且依據常識可知水上活動有一定的危險性,但李某等六名成年人(三對夫妻)不顧警示标識,依然放任三名大人和五個孩子下水遊船。明知水庫遊船的危險性而不采取有效措施或輕信能夠避免,李某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庭審中,原告提出的涉事水利站沒有實施積極救助義務,延誤救助時機。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律規定負有救助義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施救,主要是指基于特定權利義務關系而存在的救助義務,不應将負有救助義務的主體随意擴大。水利站的工作人員并非專業的救援人員或醫務人員,對其實施的救助行為不能過于苛求,且應當與其職責、水性、認知等相适應。水利站工作人員開車巡查至大壩時,看到李某等人乘坐的船隻已經傾覆,人已經落水,工作人員及時下車詢問情況并撥打了救援電話,應認定水利站已經實施了與其行為、認知能力相匹配的救助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之一的張某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和船隻的所有者,應當對李某的死亡後果承擔責任。張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承認是其提議到水庫邊遊玩,也是其提議坐船遊玩,并得到大家的響應。作為船隻的所有者,其對于船隻的材質、性能及載重應當有明确的認知,但其組織且放任八人坐船在水庫遊玩,有一定過錯。且船上沒有配備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将包括李某在内的八人置于危險境地。雖然在衆人落水後,張某也積極對孩子們及李某進行了施救,但應當認為,張某的過錯行為與李某的死亡後果存在因果關系。 慮及李某自身的過錯,故酌定張某對與李某的死亡後果承擔40%的賠償責任。
陳某作為活動的參與者,與李的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其已經自願補償原告3萬元,亦不要求原告返還,故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最終判令張某賠償五原告各項損失合計374815.08元。判決後,五原告及被告張某均上訴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作出維持判決。
法官說法:成年人應是自身安危第一責任人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因私自在水庫劃船遊玩翻船導緻的淹亡案件。該案件的賠償責任方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則需要法律上嚴格的界定及證據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将損失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擅自進入禁止公衆進入的非經營性公衆場所造成自身損害的,管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成年人應當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相關機構的無時無刻提醒之下,戶外活動應趨利避害,不随意進入非群衆活動場所是每一個公民應遵守的行為規範。該案例對于明确安全保障義務的界限、範圍、規範人們行為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揚子晚報記者馬志亞通訊員 陳青吳婷 文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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