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來蔚來工作?挖什麼“礦”?怎麼“挖”?4月6日,有微博網友發帖稱蔚萊内部有一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公司服務器資源挖掘虛拟貨币經查,該員工自去年2月開始,利用公司服務器算力資源違規進行虛拟貨币以太币(ETH)的數字挖掘作業,并從中獲利該微博網友同時發布了一則蔚來内部的處理公告,截圖顯示,在蔚來内部調查中,張某對自己的違規行為供認不諱,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為什麼來蔚來工作?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挖什麼“礦”?怎麼“挖”?
4月6日,有微博網友發帖稱蔚萊内部有一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公司服務器資源挖掘虛拟貨币。經查,該員工自去年2月開始,利用公司服務器算力資源違規進行虛拟貨币以太币(ETH)的數字挖掘作業,并從中獲利。該微博網友同時發布了一則蔚來内部的處理公告,截圖顯示,在蔚來内部調查中,張某對自己的違規行為供認不諱。
對此,南都·AI前哨站聯系了蔚來官方客服,客服表示以官方發布的通告為準。截止至本文發布,蔚來官方尚未作出回應。
據悉,蔚來員工挖掘的是虛拟貨币以太币,這一貨币是公共區塊鍊平台以太坊(Ethereum)的原生加密貨币,據悉,目前以太币的總市值超過4000億美元,是全球僅次于比特币的第二大加密貨币。
“挖礦”則是這種貨币的獲得方法。由于虛拟貨币本質上是一種去中心化的區塊鍊系統,需要網絡節點運行、維護。運行這些網絡節點的個人或機構,也就是業界俗稱的“礦工”,他們通過區塊鍊内的計算節點“礦機”運維區塊鍊系統,将每一特定時間的交易信息打包上鍊,“挖礦”的本質就是将信息“上鍊”,以獲得系統發行的、作為獎勵的虛拟貨币的過程。
在“挖礦”的過程中,“礦工”會通過購買多台專用計算機設備,以此來競争交易信息記錄上鍊的權力。這會耗費巨大的電能,在一些規模較大的”礦場“中,可能會出現成千上萬台“礦機”,這些礦機多依賴火力發電,耗電量大,還會造成巨大碳排放和空氣污染。據新華社2021年5月探查報道,西部某省一家從事“數據業務”的企業,2020年全年納稅僅25萬元,但月均耗電量卻高達2500萬度。
除此之外,“挖礦”産業也帶動了國内許多散戶入場,而虛拟貨币交易市場尚未有明确的管制、金融風險蔓延的可能性不斷增加。
2018年1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曾發文,要求各地引導轄區内企業有序退出“挖礦”業務。2021年5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再次明确提出,要堅決防控金融風險,打擊比特币“挖礦”和交易行為。4個月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整治虛拟貨币“挖礦”活動的通知》,其中提到“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拟貨币‘挖礦’項目。”
若是蔚來員工的“挖礦”行為屬實,則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
律師:“挖礦”暫無具體對應罪名
針對此次蔚來員工利用公司服務器的“挖礦”行為,多名律師指出,該員工的行為有可能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王琮玮律師進一步指出,“挖礦”本身涉及的罪名可能包括非法提供控制計算機系統程序、工具罪、非法經營罪。而蔚來員工涉嫌的犯罪行為可能與“挖礦”本身沒有直接關系,主要是非法控制工作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麻策律師看來,該員工行為“一般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因為構成該罪的前提是‘将财物據為己有’,公司的計算機算力資源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财物’以及借用算力是否等同于将算力占有已有,仍存較大争議。”
除此之外,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屬于公訴案件,即使公司并未報案,在公安機關掌握線索的情況下,相關涉事人員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麻策說,“當然,蔚來作為受害人,其是否主動提報也會成為公安機關決定是否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這并不是第一次有員工利用職務之便進行“挖礦”。2018年1月至7月期間,曾在百度擔任服務器運維管理人員的安某也是利用工作便利,用技術手段在百度公司服務器上部署“挖礦”程序。安某通過占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硬件及網絡資源獲取比特币、門羅币等虛拟貨币,後将部分虛拟貨币出售并獲利人民币10萬元。最終,安某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金一萬一千元。
此外,由于“挖礦”成本較高,一些人員會鑽空子竊電進行非法“挖礦”。2022年1月18日,南方電網貴州貴陽修文就發生了兩起因為虛拟貨币“挖礦”行為造成的用電違約案件。
據悉,用電檢查人員對該線路設備開展排查後,鎖定虛拟貨币“挖礦”行為及用電違約區域為兩戶新報裝的商業用戶。當日,相關部門現場查處了違規裝設的比特币挖礦機25台,日用電量達9.1382萬千瓦時。
關于員工利用公司服務器謀取私利的行為,不少網友提問這種行為是否涉嫌盜竊罪。對此王琮玮認為,“對于公司的資源來說,輕的來說是一種浪費,嚴重的來說是一種‘盜竊’。但這隻是一種比喻的說法,并不真正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盜竊罪。”
王琮玮談到,有關“挖礦”行為的犯罪認定要具體看其行為模式。“‘挖’了以後賣的話涉嫌非法經營,或者‘挖’别人的‘礦’則涉嫌盜竊”。而對于這一次蔚來員工的“挖礦”行為,“最終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構成何種罪名,還需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僅從網絡上的一些之言片語中是無法準确判斷的。”她補充道。
那麼,個人的“挖礦”行為是否涉及違規或違法呢?王琮玮告訴記者,現在對于單純的“挖礦”行為并沒有具體的罪名對應,其構成犯罪的話更多指“牽連犯”,即出于某一個目的,在過程中觸犯的多條法律規定,涉嫌多條罪名的犯罪情況。
采寫:南都記者胡耕碩;南都實習記者楊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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