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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合的指紋能作為證據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0 17:17:13

從一則實例看指紋證據的相關問題

李耀輝

公共場合的指紋能作為證據嗎(從一則實例看指紋證據的相關問題)1

作者|李耀輝

本文共3964字,閱讀約需要6分鐘......

内容提要:

1. 指紋證據的表現形式

2. 指紋鑒定的理論依據

3. 指紋鑒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4. 辯護實例:指紋證據的審查規則

指紋證據一直被視為權威的科學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指紋鑒定意見與DNA鑒定意見被稱為“證據之王”。本文先後簡要介紹了指紋證據的表現形式,作為科學證據的指紋鑒定的理論依據以及指紋鑒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最後本文引入筆者在辦的一件故意殺人案(代理被害人)作為實例,來深入分析指紋鑒定審查的規則。之所以選擇該案例,是因為該案能夠全面覆蓋筆者初步總結的五點指紋證據審查規則,具有典型性。

指紋證據的表現形式

在刑事訴訟中,指紋證據一般有三種證據表現形式:

1.物證。因指紋是提取的指紋檢材,原始指紋是一種痕迹,痕迹屬于物證的範疇,故根據刑訴法第50條規定,指紋屬于物證的證據形式

2.筆錄類證據。以文字、照片、膠片、繪圖、錄像等形式記錄原始指紋的尋找、發現、提取、保管等采集和保全情況,此時的指紋證據是對原始指紋發現和處理的記錄,一般以現場勘查筆錄、偵查記錄形式記載。根據刑訴法第50條規定,原始指紋的勘驗記錄屬于勘驗筆錄的證據形式。

3.鑒定意見。對案件偵查中所獲得的原始指紋與嫌疑人、被告人的樣本指紋進行同一認定而得出的判斷,此時指紋證據是鑒定人對指紋是否同一問題作出的判斷和意見。根據刑訴法第50條規定,該證據形式屬于法定的證據形式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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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指紋本身無法證明其與案件具有關聯性,隻有通過相關的現場勘驗筆錄和指紋鑒定意見,才能建立起案件的關聯性。

指紋鑒定的理論依據

指紋鑒定的作用在于案件中鑒定的原始指紋與嫌疑人、被告人的樣本指紋具有關聯性,即兩個指紋是同一人所留,從而使某個特定的人與某個案件事實産生肯定或者否定的關聯性。

指紋鑒定主要解決人身同一認定的問題。之所以指紋鑒定能夠作為科學可靠的證據,是因為其有着一定的理論基礎,主要是指紋終身不變,人各不同

根據遺傳學得知,胎兒6個月時就形成了完整的指紋,經出生、成長、死亡這段時間裡,指紋在其基本類型、具體形态及細節特征等方面基本不變。從遺傳學角度看,指紋的人格不同特性是與生俱來的,這意味着要從世界上找到擁有相同指紋的兩個人幾乎是不可能的。

指紋鑒定意見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指紋鑒定意見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才具有證據能力:第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必須具有鑒定資格;第二,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有中立性;第三,鑒定過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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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指紋鑒定意見來說,影響其證明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第一,鑒定人員資曆年限,因為當前指紋鑒定采取計算機識别和人工比對相結合的手段,從業時間長,資曆深的鑒定人員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具有更高的證明力;第二,符合點特征的數量和質量的具體情況,在具有較多數量和質量的符合點特征的情況下,鑒定意見證明力也高;第三,指紋鑒定所使用的儀器設備也會影響其證明力。

辯護實例:指紋證據的審查規則

2002年3月11日晚,元氏縣槐陽鎮西韓台村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元氏縣公安局立即成立專案組開展偵破工作。因案發當晚被害人家中被人為拉閘斷電,偵查人員将電閘作為偵破案件的突破口,在電閘上提取到一枚新鮮的指紋。

專案組搜集了村裡15周歲至60歲男性指紋和足印,因當時公安局指紋比對技術較為落後,未排查出嫌疑人,案件偵破工作陷入僵局。直到2016年3月,被告人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立案偵查,被告人投案自首,辦案單位對被告人采集了指紋。

2016年5月24日和6月14日,公安部第五局組織召開了“疑難複雜命案積案攻堅行動現場指紋分析研究會”,制定了四起案件52枚現場指紋的919種特征比對方案。專家組利用部級刑專系統指紋比對平台成功比中了該案。

經石家莊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案發現場電閘上的指紋與被告人右手食指樣本指紋是同一人所留。

指紋證據審查規則一:原始指紋必須來源于案發現場或者與案件有關的某個環節

本案的《現場勘察筆錄》《偵查記錄》記載了在案發現場的電閘的刀閘白瓷柄上發現指紋一枚,拍照提取。可以證實原始指紋來源于案發現場。

從證據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指紋的來源問題關系到證據相關性問題。實物證據的鑒真規則是與此相關重要證據規則。所謂實物證據的鑒真,所要解決的是實物證據的來源和提取過程問題。如果實物證據要發揮證明作用,需要證明該證據來源于案發現場,并且證明案發現場收集的實物證據與庭審中使用的實物證據是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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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指紋的來源和保管鍊條都有證據支持。本案中有關指紋來源的證據包括現場勘查筆錄、物證提取照片、情況說明、未破案指紋系統截圖,以上證據可以證明該物證的保管鍊條完整無缺。

關于原始指紋,提取自電閘,電閘目前保存于公安局,為便于指紋提取,遵照指紋提取方法用膠帶粘下拍照提取,照片原始底片也現保存于公安局,而膠帶上的灰塵指紋會随着時間流逝消失,所以該物證最原始的照片底片,可以證明照片中的物證來源于原物,也可以證明照片中的物證與原物相一緻。

指紋證據審查規則二:原始指紋必須來源于現場勘查的偵查人員

原始指紋必須是參加現場勘查的偵查人員發現和提取的,否則不能确認來源真實性。比如原始指紋是被害人或者證人發現提供的,無法确認原始指紋的來源可靠性,據此作出的指紋比對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本案偵查人員在電閘上提取到的指紋系灰塵加層指紋,并采用膠帶粘取法 拍照方法采集、固定證據。根據偵查人員證言,指紋遺留的部位在電閘瓷柄上,瓷柄是圓柱形,無法拍照,先用透明膠帶将指紋粘下來,這完全符合手印固定與提取方法,确保手提取的質量(韓均良主編:《痕迹檢驗》,法律出版社,全國司法警官院校“十三五”規劃教材P59)。

又因絕大多數灰塵具有漫反射性質,其反射光均勻地出現在所有方向上,在可見光譜區,灰塵一般沒有顯著的光譜選擇性吸收,因此灰塵手印多采用照相提取(偵查人員證實打上燈光用相機拍照下來)。本案對該灰塵夾層指紋提取方法正确的,确保了更好地用于指紋比對分析,發揮該證據的證明價值。

指紋證據審查規則三:原始指紋與犯罪行為相關聯

通過現場勘查筆錄,對原始指紋出現的部位、方向、與周圍物體的關系,原始指紋形成的物質、新舊程度等,分析、判斷原始指紋是否與案件相關。

案發當天晚上,被害人家的電閘是斷開的,所以偵查人員重點勘查了電閘,在電閘閘柄上發現一枚新鮮灰塵夾層指紋,根據指紋遺留情況分析,認為此指紋系嫌疑人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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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與被害人家系鄰居,如果平時走動往來,可能接觸到門把手、門框、桌子、等容易接觸到的物品,但是被害人東廂房房檐處的電閘是不可能接觸的,被告人口供也稱沒有修過電接觸,而恰恰在該電閘上提取到被告人的灰塵加層指紋,這充分證明該指紋是作案人的手印,該原始指紋與犯罪行為建立起聯系。

根據被告人的口供,其作案手段之一是走到東廂房房頂電閘上方後,整個人趴在房頂上,把腦袋探出房檐,伸出右手把被害人家電閘給拉開了。這樣做是為了避免被害人認出自己。

經指紋比對鑒定,案發現場電閘上的原始指紋與被告人右手食指樣本指紋是同一人所留。被告人口供、指紋提取照片、現場勘查、指紋比對鑒定意見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印證,完全可以證實該指紋系案發被告人所留。

根據《偵查工作日志》記載,比中嫌疑人的指紋來源于電閘,從技術角度分析,指紋是新鮮的,案發當晚電閘被拉斷,隻有兇手采取拉閘,也隻有當晚電閘上形成的指紋是新鮮的,因此經提取并鑒定同一認定的指紋與本案被害人被殺的事實具有極為緊密直接的關系。

指紋證據審查規則四:樣本指紋必須來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樣本指紋的采集應當符合相關政策和法律規定。對于活體捺印,主要有兩種:一是勞教、拘留、逮捕等在押人員和現行違法犯罪人員,為了存檔備查而捺印;二是為了甄别事主和平常可能接觸事發地點的人員所留指紋而捺印

本案偵查機關在偵查之初,鑒于兇手對死者家裡環境非常熟悉,院内狼狗未叫,死者被扔進院内相對隐蔽的水窖裡,房檐下的電閘被拉斷,偵查機關确定是熟人作案。因此在案發後曆時三個月,搜集了村裡15周歲至60歲男性指紋500餘份。但是因公安局多次搬遷,導緻現在無法找到當時采集的樣本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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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關于無法找到當時采集的樣本指紋的問題,丢失的是500餘份樣本指紋,不是現場提取的新鮮原始指紋。一般為了甄别事主和平常可能接觸事發地點的人員所留指紋而捺印的,征得本人同意,送檢後要歸還本人或者當面銷毀,所以丢失的500餘份樣本指紋對于本案沒有價值。

2016年被告人因其他犯罪到案後,為了存檔備查而捺印錄入系統,偵查機關也将從案發現場電閘上采集的原始指紋錄入全國未破案件指紋庫,後公安部專家組利用部級刑專系統指紋比對平台成功比中了該案,該原始指紋與被告人樣本指紋比對認定同一。

指紋證據審查規則五:單獨指紋鑒定意見不能定案

單獨指紋鑒定意見不能定案,也就是單獨一個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這是“孤證不能定案”規則的應有之意。詳言之,對犯罪事實的認定,不能僅憑借孤立存在的證據來判斷,而必須借助于兩個以上具有獨立信息源的證據,使得這些證據包含的事實信息環環相扣,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從而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明體系或者證據鍊。但是,孤證不能定案主要針對的是被告人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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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作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時運用的是以被告人供述為核心的證明模式,因為被告人是犯罪事實的親曆者和實施者,如果被告人能夠自願、真實地供述犯罪事實,且包含的案件事實信息會非常豐富。在被告人供述能夠得到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以被告人供述為核心的證據體系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程度将非常高,特别是對于一些證據數量較少的案件,以及犯罪行為比較隐秘的案件,自願、真實的被告人供述能夠為認定案件事實提供強有力的證據。

本案中被告人作出了七次有罪供述、兩次親筆供詞,一直供認自己是殺害被害人的兇手,且口供中包含了十分全面的案件事實,也包括隐蔽性的案件事實,被告人供述的自願性能夠确認,真實性也能過夠得到有效印證。證據之間的存在的矛盾能夠被合理排除。因此,對于被告人實施殺害被害人的問題,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并已經達到法定證明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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