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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了年終獎還應該發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0 21:31:14

又到年底發放年終獎的時刻,幾人歡喜幾人愁?

企業對已離職的員工要不要發年終獎?員工認為年終獎發少了怎麼辦?……帶着一系列有關年終獎的疑問,羊城晚報記者結合廣東的實際案例,采訪了廣州市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團長、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廣州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蔡飛律師以及廣州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原主任、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江點序律師。

離職了年終獎還應該發嗎(已離職還能拿嗎)1

新華社資料圖

已離職員工能不能拿年終獎?

【案例】

廣東惠州人林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解除了與東莞某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并辦理了離職。離職後,他向東莞第二法院起訴前“東家”,其中一項要求前“東家”支付其2020年第十三個月工資(年終獎)10301元。一審法院在判決中明确:限東莞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某某支付2020年度年終獎10301元。

東莞某公司上訴指出,年終獎是獎金部分,林某某在時間上不屬于年終獎發放範圍,達不到發放條件,故不能發放。另外,年底雙薪不是公司随意額外發放的福利工資,是公司每年1月份根據上年度經營狀況對員工發放的獎金,經營情況好才發放,不好或特殊情況管理層決定不發放就不會有獎金,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設立了年底雙薪的制度,法律也沒有強制要求。林某某在12月4日離職,公司管理層尚未決定是否發放年底雙薪,故林某某離職後不應當計算年終獎。

東莞中院二審判決指出,年終獎的發放雖可以由用人單位根據經營狀況、員工業績表現等因素來自主确定發放條件與發放标準,但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發放規則仍應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獎金屬于工資的構成部分,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在勞動者正常履行了職能,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相應工作時間的年終獎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一審判決對年終獎的處理正确,二審予以維持。

在另一宗案件中,王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入職廣州某公司,2020年12月8日勞動合同期滿,離職後他起訴廣州某公司,其中一項訴求是支付年終獎2750元。廣州中院二審後認為,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的合理範圍,用人單位可依據其經營狀況及申請人的考核情況,決定是否發放以及如何發放年終獎。故關于年終獎,需雙方有明确約定發放标準且經用人單位考核後再決定是否發放、如何發放。王某某該項訴請缺乏依據,法院不支持。

【專家解答】

蔡飛表示,要看公司約定及制度的規定。如果明确了年終獎的支付标準,比如約定年底雙薪,即使員工離職,那也是他的應得勞動報酬,不得以已離職為由拒絕支付。“當然,這個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大的争議,尤其是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确為一種福利,且明确提前離職不能享有,也常常會被裁判機構支持。”

已離職員工如果起訴前“東家”要求發放,要想獲得法律支持需要看哪些方面的因素?蔡飛說,要看有無明确的約定或規章制度有無明确規定:“也即從證據上來看,要看一下合同或其他協議中有無相關約定,也要看一下薪酬制度中,有無關于獎金發放的規定以及自己是否符合支付的條件。”

江點序回答說:“年終獎金的發放更多屬企業經營自主權,對于離職的員工年終獎金的處理,取決于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企業管理規章制度的規定。”

離職逾一年,還能對年終獎提起勞動仲裁嗎?

【案例】

譚某某自述其與廣州某電子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解除勞動關系,而譚某某在2019年3月1日申請勞動仲裁後轉化成訴訟,其訴求包括廣州某電子公司支付譚某某自1998年至2001年四個年度的年底雙薪和年終獎金并作出賠償等,其中年底雙薪按月薪2800元計共11200元,每個年度年終獎按15000元計共60000元。

一、二審法院認定譚某某要求廣州某電子公司支付年終獎金等的請求,已經超過了勞動仲裁時效。譚某某申請再審後,廣東高院于2020年7月駁回了他的再審申請。

【專家解答】

“可以提起,隻是超過了時效,會被駁回。”蔡飛解釋,現在仲裁不能主動審查時效,一般來說,立案時不會以已過時效為由不給立案,庭審時如果用人單位不提出時效的抗辯,仲裁部門也不會主動以時效為由駁回。

江點序介紹,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的時效為一年,即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員工離職後超過一年後提出,很可能因超過仲裁申請時效而不被支持。

員工認為年終獎發少了,應該怎麼辦?

【案例】

湖南永州人李某華從深圳某公司離職後,向深圳市龍華區法院起訴前“東家”,其中的一項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判令前東家向他支付2019年年終獎8335.28元。他表示,自己2019年隻領取了435.12元的年終獎,與前幾年相比太少了。

對于李某華的這一項訴訟請求,深圳中院在2021年12月作出的二審判決書中認為,李某華主張其自2013年起均領取了年終獎,2019年亦領取了435.12元的年終獎,深圳某公司對此并未提出異議,法院對該事實予以采信。由此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已就發放年終獎達成一緻。在此情況下,深圳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對年終獎的發放标準、發放金額承擔舉證責任。深圳某公司未就其支付的2019年年終獎金額明顯減少作出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李某華請求的2019年年終獎金額未超過此前年終獎的平均金額,屬合理範圍,二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故深圳某公司應向李某華支付2019年年終獎差額8335.28元。

【專家解答】

江點序表示,年終獎金更多根據勞動合同約定與企業規章制度來執行,若員工認為年終獎少了,且與勞動合同或企業規定不一緻,可以提出勞動仲裁,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

蔡飛對此問題回答說,還是要依法依規審查,如認為分配不合理,可申請仲裁。

年終獎類勞動糾紛的仲裁或訴訟,舉證責任誰承擔?

【案例】

深圳中院2021年1月發布《深圳法院勞動争議審判白皮書(2005-2020)》,其中的案例六明确指出:用人單位應對年終獎的發放規則承擔舉證責任。

該案中,趙某于2010年7月13日入職某銀行深圳分行,擔任風險經理。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趙某的崗位工資标準按相關薪酬協議執行;某銀行深圳分行根據周期内趙某績效完成情況按照績效管理和薪酬制度支付趙某績效獎金;工資具體發放時間由某銀行深圳分行薪酬制度規定。趙某主張某銀行深圳分行每年2月發放上一年度的年終獎,該獎金包含2015年12月績效獎金清算、2015年12月戰略與核心獎清算、2015年特别績效獎和2015年計劃生育獎。趙某提供《關于2015年12月績效獎金清算等到賬的溫馨提示》、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0月27日銀行系統薪酬信息查詢明細、證人證言及證人的存款曆史交易明細清單,以證明某銀行深圳分行于2015年2月發放2014年的年終獎,且于2016年2月4日向其他員工發放了2015年度的年終獎。某銀行深圳分行主張雙方沒有關于發放年終獎的約定,也從未向趙某發放過年終獎,且對趙某提供的證據亦不予認可。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了趙某全部仲裁請求。

深圳市羅湖區法院一審判決某銀行深圳分行向趙某支付2015年度年終獎10.16萬餘元、支付律師費4091元。深圳中院于2017年10月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法院認為,某銀行深圳分行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未能舉證明确說明年終獎的具體發放條件和标準,對其主張的趙某沒有資格獲得年終獎也未舉證證明。故法院認定某銀行深圳分行存在給員工發放年終獎的事實,由于某銀行深圳分行未能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專家解答】

“員工提出年終金的主張,應當由員工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的約定,或企業規章制度對此有規定。”江點序說。

蔡飛補充指出,年終獎非法定事項,如無約定,則由員工舉證;如有約定或制度有規定,出現沒有支付或支付少于約定或規定的情況,則由用人單位舉證。

轉自 | 羊城晚報、羊城派、金羊網

文字|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董柳 通訊員實習生 陳懿甯

來源: 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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