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資格是什麼?
民間職業資格合規嗎?
發證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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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職業資格,你可能有諸多疑問,
别急,今天我們就一次給你講清楚!
No.1 職業資格是什麼?我國的職業資格有行業職業資格、企業職業資格、民間職業資格等之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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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确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标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2007年,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号),明确指出職業資格必須在職業分類的基礎上統一規劃、規範設置。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産安全等特定職業(工種),國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對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能要求高的職業(工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職業标準,建立能力水平評價制度(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
凡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保留并向社會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按程序通過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形成國務院決定予以解決,或調整為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
凡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設置的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要在清理規範的基礎上确定保留的項目并向社會公布。其他各類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都要分類進行清理:國務院其他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自行設置的要及時清理,确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納入國家統一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自行設置的應及時清理,确有必要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納入國家統一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調整為專業培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原則上不得設置職業資格,已經設置且确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後作為職業資格工作試點,逐步納入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其他的應立即停止;各類企業不得自行開展冠以職業資格名稱的相關活動。
2014年,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53号),再次明确提出,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号)規定,取消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行業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後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國務院部門設置實施的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産安全關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請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後予以取消;取消國務院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後納入國家統一規劃管理;取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自行設置的職業資格,确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後作為職業資格試點,逐步納入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
綜上可見,在我國,依法實行國家職業資格。我國的職業資格隻有國家職業資格這一說,沒有行業職業資格、企業職業資格、民間職業資格等之說。
No.2 國家對職業資格是如何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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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将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實行清單式管理。
在推進職業資格“放管服”改革中,國務院在取消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同時,多次要求制定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15年《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41号),要求制定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在目錄之外不得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2016年《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号)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并實行動态調整,在目錄之外不得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2016年《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35号)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在繼續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同時,抓緊公布實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接受社會監督,清單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清單之内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挂鈎。2016年《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68号)要求,要抓緊公布實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清單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清單之内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挂鈎。
2017年,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向社會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要求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目錄之内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挂鈎;目錄接受社會監督,保持相對穩定,實行動态調整。2021年,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家職業資格進行了優化調整,向社會公布2021年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共包含72項職業資格,并明确了相應實施部門或單位,除此之外,任何機構或單位均不得自行設置實施職業資格,包括準入類和水平評類職業資格。
No.3 國家職業資格是如何設置并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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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職業資格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兩類。根據資格性質,國家職業資格又分為準入類職業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設置準入類職業資格,其所涉職業(工種)必須關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産安全,且必須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設置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其所涉職業(工種)應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社會通用性,技術技能要求較高,行業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确實需要。
No.4 如何進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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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經國務院同意,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号)明确指出,職業資格設置、取消及納入、退出目錄,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新設職業資格應當遵守《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号)規定并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後,按程序報經國務院批準。
No.5 對于未進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内的職業評價發證活動都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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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經國務院同意,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号)提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準不得在目錄之外自行設置國家職業資格,嚴禁在目錄之外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堅決防止已取消的職業資格“死灰複燃”,對違法違規設置實施的職業資格事項,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
同時提出,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依據市場需要自行開展能力水平評價活動,不得變相開展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證書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中華”、“國家”、“全國”、“職業資格”或“人員資格”等字樣和國徽标志。
編輯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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