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名譽權侵權有四個構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案情介紹】
老範是一家公司老闆,小軍曾是老範公司的員工,後離職創業,與老範成了合作關系,二人有商業往來。後來小軍突然去世,小軍妻子小紅多次找老範讨債未果。2021年12月1日,小紅到老範公司,未見到老範,便拍攝現場照片、視頻後離開。次日,小紅在其微信朋友圈連續發布如下内容:“老範老賴欠錢不還” “有善根福德人都不會老賴欠錢不還!老範你(是)人嗎?都無法用語言來表達了!” “老範你躲起來有用嗎?有欠錢不還的嗎?”等,并配上了老範的身份證複印件及老範所經營企業的現場照片、視頻。
不僅如此,小紅還在抖音平台制作并上傳幾個短視頻,視頻畫面為老範公司現場、身份證複印件,并配有“我隻是想問問有借錢不還的道理嗎?老範你花的安心嗎?老範錢能花了!事永遠說不了!” “欠債還錢”等文字。
小紅還将前述短視頻轉發在當地該行業的交流群内并留言如下:“如有誠信在就不會與(以)這樣方式相見!” “打擾各位!千金難買早知道!希望不會有下一個被騙!”
老範和小紅因這些朋友圈和抖音的内容發生了争執,二人鬧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的筆錄中,小紅稱老範欠其10萬元,已經14年了,沒有欠條合同,但有人證。
小紅的上述行為給老範的生意帶來了很大的影響,老範遂将小紅起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在朋友圈、抖音、快手、報紙公開向原告老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原告名譽;2.被告向原告老範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案件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名譽權糾紛。所謂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民事主體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質客觀、綜合的評價。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就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和自我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
名譽作為一種人格利益,屬于道德評價的範疇;而名譽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侵犯名譽權行為則屬于法律評價的範疇。道德評價與法律評價存在多方面的區别,道德評價依據社會一般性規範作出,其評價标準較為随意、多變;法律評價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其有固定的評價尺度和較為嚴格的評價标準。對人格輕度的貶損,僅能構成對名譽的損害,其屬于道德評價的範疇,而不必然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侵權。
法律意義上的侵犯公民名譽權行為,必須具備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聯系、主觀過錯四項要件。本案中,原、被告曾存在生意上往來關系,被告在網絡上發表言論的目的是向原告索要欠款,難以認定被告存在惡意侮辱原告,以實現貶損原告名譽的主觀過錯;從被告發布的言論内容看,“老賴”、“王八蛋”等内容屬于一般意義上對于公民名譽、人格的否定性評價,但原告仍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被告之行為已造成原告名譽、人格的顯著貶損及其社會評價顯著降低的後果。
從本案事實來看,被告的有關言論均在網絡上發布,雖根據原告提供的公安機關詢問筆錄,被告曾陳述其微信好友人數、微信群人數和視頻浏覽人次,但前述詢問筆錄上并無辦案人員、記錄人員簽名,故該筆錄形式上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其記載的有關事實,亦不能認定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内制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故對于被告所發布言論在多大範圍内傳播擴散、其後果是否已達到原告名譽的顯著貶損及其社會評價的顯著降低,均無法予以認定。
綜上,被告以發表案涉言論的方式索要債務不妥,其發表的言論亦屬不當,并損害了原告名譽;但其行為尚未構成侵犯原告名譽權之法定要件,并未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侵權;原告的訴請不具備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老範的訴訟請求。
【案件二審】
老範不服,提出上訴,并提交了2021年12月2日及12月5日公安機關對老範、小紅做的詢問筆錄。老範認為: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配偶之間不存在商業合作關系。被上訴人小紅配偶生前在上訴人老範手下工作,後自己出來單幹。被上訴人小紅配偶生前并沒有向上訴人老範主張任何債權,也不存在和上訴人老範之間的“合作關系”。2.上訴人老範與被上訴人小紅之間不存在債務糾紛,被上訴人小紅的惡意讨債行為屬于無中生有。3.被上訴人小紅對上訴人老範的侮辱行為是惡意的,即被上訴人小紅有主觀過錯;被上訴人小紅存在侵權行為,存在嚴重的損害結果且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二、一審法院适用法律錯誤。1.上訴人老範在一審法院提供的三份詢問筆錄是真實可采信的,一審法院應依法采信本證據,直接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于法無據。2.上訴人老範在一審法院提供的三份詢問筆錄可以充分證明本案存在嚴重的損害結果。且被上訴人小紅存在編造事實,侮辱他人的行為,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小紅的行為無法構成侵犯原告名譽權之法定要件,屬于法律适用錯誤。
小紅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我沒有侵犯上訴人老範的名譽權。我老公才死了2年,去世之前每年都和老公向上訴人老範要錢。我向上訴人老範要錢時,見過一面,我說坐下來好好談談,上訴人老範說我老公死了,要什麼錢,激發了我在網上發表言論的想法。我還去找上訴人老範,但他從來不會見我,還把我微信拉黑。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被上訴人小紅主張上訴人老範欠其10萬元款項,但隻有人證,并未有欠條或合同等實質性證據予以證明其主張,并自認其在網絡自媒體上發布的有關對上訴人老範的視屏及評論是其本人所為,原因系為能見到上訴人老範并向其要錢。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争議焦點為:被上訴人小紅在網絡自媒體上發布的對上訴人老範的評論是否構成名譽侵權。針對以上争議焦點,本院作以下評判: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傳統名譽權侵權有四個構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對于在網絡自媒體上發布的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認定,既要符合傳統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當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并結合侵權主體、傳播範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根據庭審查明情況,結合發布的信息内容、公安機關詢問筆錄,可以認定被上訴人小紅因其想與上訴人老範見面未果後,通過在抖音平台及相關微信群發布案涉相關視頻及評論。在信息中使用了“老賴”、“王八蛋”等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并使用了上訴人老範的身份證照片及其所經營企業的現場照片作為配圖,而對于視頻内容的“欠錢不還”“老賴”等貶損性言辭,被上訴人小紅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發表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退一步講,即使雙方之間有相關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其亦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被上訴人小紅将上述不當言論發至有衆多生意夥伴和同鄉的微信群,其主觀過錯明顯,從微信群的成員組成、其他成員的反應情況以及網絡信息傳播的便利、廣泛、快捷等特點來看,涉案言論确易引發對上訴人老範及其所經營企業的猜測和誤解,損害相關業内公衆對上訴人老範及其所經營企業的信賴,對二者産生負面認識并造成上訴人老範及其所經營的企業産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降低,被上訴人小紅的損害行為與上訴人老範及所經營的企業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被上訴人小紅的行為符合侵犯名譽權的要件,已構成侵權。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民在特定微信群中和自媒體平台發布侮辱、謾罵、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現上訴人老範要求被上訴人小紅基于侵犯名譽權之行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恢複名譽,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但鑒于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影響在範圍上有一定局限性,考慮到傳播渠道系發生在抖音平台及相關微信群,上訴人老範所主張的在報紙刊登道歉聲明無法達到效果,故本院酌定被上訴人小紅在其曾發布過相關侵權視頻的朋友圈及抖音、快手自媒體平台公開向上訴人老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原告名譽。
關于老範一審時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節,需綜合考慮被上訴人小紅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内容與造成的影響、侵權持續時間等因素酌情确定。但上訴人老範對此節部分并未提起上訴,本院認為此系其對個人訴訟權利的自行處分,本院不予幹涉。
綜上所述,老範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小紅停止對上訴人老範名譽權實施侵害的行為(具體形式為被上訴人小紅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删除相關侵權視頻及其他相關内容);
三、被上訴人小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訴人老範賠禮道歉(具體形式為被上訴人小紅在其曾發布過本案案涉相關視屏的朋友圈及抖音、快手自媒體平台上公開向上訴人老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四、駁回上訴人老範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傳統名譽權侵權有四個構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周宇龍律師表示,侵害他人名譽權是一種違背道德和法律的行為,即使有正當理由,也應通過合理途徑主張自身權益,否則可能會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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