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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車免征購置稅新規正式執行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22 23:11:34

去年12月29日通過并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下稱:《車輛購置稅法》),今日(7月1日)起正式實施。同時,已實行近1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廢止。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車輛購置稅法》雖然仍将車輛購置稅的稅率設定為10%,與此前保持不變,但其調整了征稅範圍,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并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等,這些變化也對納稅人今後購車納稅行為産生較大影響。

為了《車輛購置稅法》更好落地,此前5月23日,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聯合發布了《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6月28日,又發布了《關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這些公告内容包括應退稅額該如何計算、什麼類型的車輛可以免征車輛購置稅等,進行了具體規定,相關公告也于7月1日正式實施。

首都經貿大學稅收研究所副所長劉穎表示,車輛購置稅的這次改革,更規範、更簡練了,相對來說,更方便了百姓購車用車,而且讓百姓在一些很細小的稅種改革中,也能夠感受到改革給他帶來的便利和獲得感。

新能源車免征購置稅新規正式執行(車輛購置稅法今日實施)1

變化一:電動摩托車等不用再繳車輛購置稅

現如今,電動摩托車因其輕便、靈活的特點,已經成為不少人上下班等日常出行活動的一個重要選擇。根據原有的《暫行條例》,電動摩托車也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

7月1日之後,電動摩托車不再屬于應稅車輛,也就無需再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了。與電動摩托車一樣的還有排氣量不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根據相關規定,這類摩托車在《車輛購置稅法》實施後,也無需再繳納車輛購置稅。

若消費者在6月30日前,便購買了電動摩托車或排氣量不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在7月1日之後,是否還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呢?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車輛購置稅法》是7月1日起才實施,在6月30日前購置的電動摩托車、排氣量不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還屬于應稅車輛,其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因此,即便在7月1日後,仍需要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劉穎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今天實施的《車輛購置稅法》更明确地把較為環保的小型車輛排除在征稅範圍之外,更多地鼓勵環保,而且也給百姓解決日常出行問題提供便利。“實際上,很多與車相關的稅種,都對環保方面有政策傾斜,比如消費稅裡的小排量摩托車和電動汽車,也是排除在消費稅征稅範圍之外的,車船稅裡也有一些相關的優惠政策,所以,車輛購置稅在這方面也有所優惠。這體現了國家在環保方面的激勵,以及各稅種在這方面的協調性。”

此外,還有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也不屬于應稅車輛,因此,也無需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申報。

而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挂車以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則屬于應稅車輛,原《暫行條例》中規定的無軌電車、農用運輸車則納入汽車範圍。

變化二:購置新能源汽車繼續免征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法》明确規定,有5類車輛可免征車輛購置稅。主要包括: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懸挂應急救援專用号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以及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對于《車輛購置稅法》中明确規定的五類免稅車輛,劉穎認為,一些免稅政策原來就有,例如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稅等,隻是原來這類車輛免稅是作為一個單行規定存在,并且隻是在一定期限内的一個優惠,現在将其納入法律條文中,這樣等于更規範了。

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五種情形外,目前尚在執行期内的新能源汽車免稅和挂車減稅等優惠政策,也仍生效。也就是說,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同時,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也對購置挂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另外,現行的留學生回國購買國産小汽車免稅、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帶小汽車免稅、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等優惠政策在國務院沒有新規定出台前,都将按照原規定繼續執行。

新能源車免征購置稅新規正式執行(車輛購置稅法今日實施)2

變化三:取消最低計稅價格按買車價格計稅 部分車主将少繳稅

《車輛購置稅法》還有一大明顯變化,即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此前的《暫行條例》規定,對于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購置價格(不含增值稅)低于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計征車輛購置稅。

此前,最低計稅價格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來進行核定的。《車輛購置稅法》實施後,就取消了以最低計稅價格計征稅款的規定,而是按照納稅人買車時,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不含增值稅)來計算應納稅額。

中國政法大學财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對新京報記者解釋稱:“若納稅人購置車輛的真實市場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時,其所交的車輛購置稅就會較此前有所下降。”

東北财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晶則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車輛購置稅改革,取消“最低計稅價格”規定,是源于信息技術支持。商品與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納稅人識别号、多證合一等技術,令目前車輛銷售市場的價格公開,難以通過虛假申報車價的方式規避納稅義務。

劉穎則對記者解釋稱,原來最低計稅價格實際上是同類的平均價格,過去,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購置價格如果有正當理由,比如庫存時間特别長等,也可以跌破原來的最低計稅價格。隻不過“最低計稅價格”這個表述,不是很規範。這次《車輛購置稅法》沒有用這個價格,這就和現行征管法更靠攏了,和現行征管法裡的一些表述一緻了。

不過,雖然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但若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也會依照相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變化四:全面取消紙質購置稅完稅證明 方便納稅人

新京報記者還了解到,自今年7月1日起,将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補稅、更正等業務時,稅務機關也不再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因此,納稅人也無需再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實際上,今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内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時,稅務機關已不再核發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直接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依法為納稅人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對于2019年6月1日以後完稅或免稅的車輛,北京市的納稅人若需查詢車輛的完稅情況,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電子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門戶網站和“北京稅務”微信公衆号三種途徑自助查詢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

劉穎認為,目前稅務機關的數據系統,已經很完善了,很多東西在稅務機關的金三系統、稅務管理系統裡有體現,這樣實際上方便了納稅人。

新京報記者 潘亦純 編輯 趙澤 校對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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