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網HEA 2月13日頭條】廣告是現代社會宣傳品牌最為有效的途徑。作為一種有效的市場競争手段,廣告以其傳播速度快、效率高、面向對象廣的優勢充斥着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廣告多數以朗朗上口或者潛移默化特點影響着我們的生活,是消費者認知品牌、選擇品牌産品的方法。而虛假廣告作為一種掙取“快錢”的手段,吸引了無數人謀取暴利。
因為相信熱水器宣傳單上的一句“支架與建築同壽”的标語,來自杭州的于先生在2001年就購買了皇明熱水器,并同時購買和安裝了這台太陽能熱水器。這台熱水器雖然已經使用了16年,但是仍然可以正常使用,因此就沒有被更換。沒有想到在去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太陽能熱水器支架不穩,直接從樓頂上掉下來。事故發生以後,于先生就立刻和售後取得聯系,要求恢複原狀,賠償熱水器。
但是售後客戶稱隻能更換,不能維修。售後甚至還以“别人家的東西我們無權拆卸”為理由拒絕處理于先生的情況。對此,于先生表示難以接受。
于先生拿出了一張當時熱水器宣傳單,上面有一條:“支架與建築同壽”。按照普通消費者的理解,支架與建築同壽,普通住宅一般壽命是50年,按照廠家承諾支架至少保證50年無憂。沒想到,僅僅使用了十六年,太陽能熱水器支架就掉下來了。不知道該事故責任如何處理?
随着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商業競争的日益激烈,身為鍊接消費者和經營渠道的廣告已經成為當今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但是,當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大量存在,不僅傷害了人們對品牌的信任,同時也擾亂了市場發展的有效秩序。
廣告很大程度上引導着人們的消費走向,也正因為如此,廣告主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總是不惜重金進行産品宣傳。但是,宣傳中的誇大、虛假乃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廣告經營者也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迎合廣告主的不正當要求,擅自降低廣告的審查标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中明确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而在第二十二條也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産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廣告宣傳帶來的經濟效益不容忽視,很多消費者相信廣告因而産生購買的想法和行為,但是購買回來後才發現與廣告宣傳不一樣。事實上,虛假貨誇大宣傳導緻購買回來的實物和宣傳不符,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嚴重傷害了消費者的信任。如果不加以監管,将不利于行業的發展。
就杭州于先生所經曆的遭遇,有業内人士及建議,家電産品市場中購買得來的其實是半成品,安裝和拆卸都是該産品的一部分,像皇明牌太陽能熱水器這樣隻管銷售,不管售後和安裝的企業,消費者在購買的時還是需謹慎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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