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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又離婚又複婚算幾次婚史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1 22:09:48

為了挽回婚姻,他向前妻寫下一紙《聲明》,稱自願放棄《離婚協議》中前妻需要支付給他的70萬元。但在後來的溝通中,他慢慢發現,前妻完全沒有複婚的意向,堅持離婚。這時,他才覺得“自己被騙了”。之後,前妻以這一紙《聲明》為由不願給錢,雙方鬧至法院。

結婚又離婚又複婚算幾次婚史(男子為複婚手寫聲明自願放棄70萬)1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5月1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因這張《聲明》,法院對其要求前妻支付70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男子敗訴。

為複婚

男子寫《聲明》放棄前妻應支付的70萬元

來自山東青島的80後夫妻王某、史某于2019年3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全部債務由女方史某承擔,同時,由于兩人婚後房産歸前妻史某所有,因此,她需要向前夫王某支付現金70萬元。

離婚後,為了挽回這段婚姻,王某曾做出不少努力。判決書顯示,在離婚一年後(2020年3月),兩人再次發生争吵。王某稱,當時,史某堅持讓他放棄70萬元,“一直逼迫我寫下字條放棄”。出于無奈和希望盡快與前妻複婚,他寫下複婚放棄70萬現金權利的字據。

史某用手機拍完照後就将字據放在桌子上,王某打掃衛生時發現史某未拿字據便帶走了。他認為,“她的表現在我看來就不是真的想要這個紙條,扔了不就代表不想要了嗎?”

2020年5月,當王某與史某進行最後一次溝通時,史某仍堅持離婚。王某稱自己這才反應過來,覺得“被騙了”。在與前妻的争執中,王某表示,如果“真離婚”就必須按照《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支付他70萬元。王某拿出他此前寫下的字據,當着史某的面銷毀。雖然銷毀了字據,但史某認為,前夫寫下的《聲明》就是放棄了70萬元,是他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她不願支付這筆錢。

而王某認為,字據立下後,原件一直由他保管,前妻沒有主張或索要過,前妻的行為即賦予了他對《聲明》的處置權。同時,在兩人堅持分開時,他撕掉了《聲明》,即表明《聲明》已被撤銷。

對于前夫的說法,史某不認可。她表示,《聲明》是前夫竊取的,她并未将字據交由其保管。其次,立字據時前夫不存在被脅迫、受欺詐的情況,是他真實意思的表示,就算前夫稱寫下字據是為了哄她,也隻能證明他意思表示形成時的内心動機。根據民法理論,無論表意時動機為何,均不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而王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判斷自己行為的後果,他既然已明确放棄對這70萬元的權利,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由于兩人協商不下,王某把前妻史某告上法庭。

一審:

因“放棄70萬元現金”的字據,前夫敗訴

由于《聲明》原件被王某拿走并銷毀,因此在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的一審中,前妻史某隻提交了該《聲明》的複印件以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屏。王某認為,該《聲明》系複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對于聊天記錄和書面的打印件,涉及如此重大權力的處分,應當采取審慎态度,不應僅憑一個複印件進行确認。

庭審中,史某又提交了他與前夫的錄音一份,錄音中,史某對王某表示:“那你這意思你寫了這東西你又不認了,又要跟我打官司了,不想跟你說。”王某說:“你這發脾氣核心目的不就是為了這張紙嗎……我意思是這70萬,我想要我根本就沒有要,我想要,一張紙也沒有用,我根本就沒想過這個事。”史某回應:“那你就說話算話。”

史某認為,王某在該錄音中再次确認放棄70萬元的事實。但王某不認可,并稱即使該錄音是真實的,史某在錄音中稱“現在你和我又要打官司”,即可證明他對70萬元并沒有明确放棄。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财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兩人《離婚協議書》中史某需向王某支付70萬元現金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離婚後,王某在無證據證明是被史某脅迫、欺詐等情形下,親筆書寫《聲明》,表示對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70萬元财産予以放棄,應視為自願放棄。

雖然史某向法庭提交的是複印件,王某對此有異議,但從雙方提交的所有證據中分析,對于該《聲明》已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鍊,足以證明王某是自願放棄70萬元。因此法院對王某要求史某支付70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應予駁回。

二審

對男子請求撤銷《聲明》的主張,法院不予認可

随後,王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聲明》是否真實有效?王某是否擁有《聲明》的撤銷權?《聲明》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結婚又離婚又複婚算幾次婚史(男子為複婚手寫聲明自願放棄70萬)2

判決書

對于《聲明》法律效力問題,法院認為,簽訂《聲明》時,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聲明》内容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符合法律規定且已産生法律效力,王某主張《聲明》非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導緻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因此一審法院認可王某放棄70萬元的權利正确,二審法院予以确認。

王某是否擁有《聲明》撤銷權?二審法院表示,《民法典》規定了欺詐、脅迫、重大誤解、虛假意思表示等,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但本案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過程中未有上述情況發生,因此,王某無權行使撤銷權。對于王某提到,他當着史某的面撕毀《聲明》,即視為雙方協商解除《聲明》,但對此史某不認可,王某對該主張又沒能進一步舉證,因此王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庭審中,王某主張“因哄史某複婚簽署了《聲明》,後史某堅持離婚”,他才要求撤銷。對此,法院認為,王某的這項主張應歸于“重大誤解”而撤銷《聲明》,但兩人最後溝通的時間為2020年5月2日,王某在二審中才提出撤銷,已超出了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因此這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身的行為可能導緻的法律後果,以及《聲明》内容的法律效力。雖然依據《離婚協議》,史某應給予王某70萬元,但之後王某親筆書寫《聲明》放棄對70萬元的權利,在不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下,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王某以顯失公平為由反悔,有違誠信原則。因此,對王某請求撤銷《聲明》的主張法院不予認可。最終,二審維持原判,對王某要求史某支付70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編輯 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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