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地産企業開發的地下車位共有兩大類——有産權車位和無産權車位。無産權車位具體又分為人防車位和其他無法辦理産權書據的車位。房地産企業銷售有産權車位的涉稅處理較為明确。實務中,争議較大的為人防車位的涉稅處理。
首先對于有産權的車位:
财稅[2016]36文件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轉讓建築物有限産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産繳納增值稅。應按照銷售不動産處理。
PS:應納稅土地增值稅清算範圍。
首先對于無産權的車位:
由于人防設施無法辦理産權,大家也就約定俗成地認為,開發商不能銷售、轉讓人防車位。人防車位的“銷售”,經濟業務的實質是:房地産企業将從人防主管部門将人防工程“租”過來,然後再“轉租”給業主,不過租賃期限是40年或者70年而已。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個人認為認定為“轉租”來進行會計核算以及稅收處理。實務中可能存在多種可能,歡迎大家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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