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民用建築設計術語标準》(GB/T 50504—2009)
2.1.4 建築物 用建築材料構築的空間和實體,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各種活動的場所。
2.1.5 構築物 為某種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進行生産和生活活動的工程實體或附屬建築設施。
從這裡可以看出,那些反對安裝電梯的人混淆了“建築物”與“構築物”的區别。兩者根本區别在于:一個直接用于人類活動(生産、生活),一個輔助于人類活動(協助生産、協助生活)。
加裝電梯,顯然屬于“構築物”的範疇,因為他符合“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進行生産和生活活動的工程實體或附屬建築設施”的特征。
鑒于此,人民法院認定:加裝電梯屬于改建、重建附屬設施(适合民法典278條),而不是“新建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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