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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門更改向外開的糾紛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7 07:29:04

入戶門更改向外開的糾紛?小戶型要充分利用空間,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入戶門更改向外開的糾紛?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入戶門更改向外開的糾紛(鄰居把入戶門向内開)1

入戶門更改向外開的糾紛

小戶型要充分利用空間

将朝内開的入戶門改為朝外開

可以嗎?

近日

杭州市臨平區法院

審理了一起

因鄰居擅改入戶門朝向

引起的排除妨害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張某系鄰居。劉某、張某在對房屋進行裝修時,因房屋系小戶型,出于最大化利用面積的考慮,将入戶門設計為朝外開。劉某、張某在裝修前曾征求年近七旬鄰居李某的意見,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劉某、張某仍将入戶門改為朝外開。

李某認為,劉某、張某擅自改變入戶門朝向,在入戶門向外全開時,将導緻公共通道狹窄,對他的通行造成安全隐患,故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張某将房屋入戶門恢複成朝内開。

法院判決

1.本案存在妨害事實

劉某、張某的房屋交付時入戶門為朝内開,兩被告對入戶門朝向進行改動,需符合相應的國家标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19)第6.11.9條規定:“開向疏散走道及樓梯間的門扇開足後,不應影響走道及樓梯平台的疏散寬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第5.8.5條規定:“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的開啟。”本案中,原被告兩家距離較近,公共走道距離較窄,兩被告将房門改成朝外開會影響鄰居通行,妨礙相鄰戶門開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妨害行為已超過原告必要的容忍義務範圍

解決相鄰不動産所有權人之間權利沖突應當遵循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堅持與鄰為善,提倡換位思考,兼顧各方利益。本案中,兩被告在裝修前與原告溝通更改入戶門朝向事項時,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兩被告隻考慮自身利益,堅持更改入戶門朝向,造成影響原告老人通行,妨礙相鄰戶門開啟的妨害事實。

同時,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愛老助老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年近七旬,對安全有更高要求。被告劉某、張某作為老人的鄰居,在處理相鄰關系上應負有更高注意義務,兩被告的妨害行為已超出原告老人必要的容忍義務範圍,故法院判決劉某、張某将入戶門朝向改為朝内開。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兩個以上的不動産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設立相鄰關系是為盡可能确保相鄰不動産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系,解決相鄰不動産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權利而發生的沖突,平衡不動産相鄰各方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處理相鄰關系必須遵循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這就要求人們在處理相鄰關系時,堅持以人為本、睦鄰友善、互利共赢,反對損人利己,要充分考慮相鄰權利人的生活方便,為對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與便利。發生糾紛時,相鄰各方要保持忍讓和克制,盡量通過友好協商化解矛盾。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 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

◆ 第二百九十一條不動産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轉自:杭州市臨平區法院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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