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随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因此,隻要駕駛機動車上路,就一定需要駕駛證,而且駕車者,必須是已經正式取得駕駛證的公民。
對于機動車,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樣有明确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而駕駛電動汽車不需要駕駛證的傳言來源于低速電動機車,也就是老年代步車,而在2012年國務院發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規劃(2012-2020)》,其中已經明确強調“低速電動車不屬于新能源汽車”。換句話說,低速電動車不屬于機動車。絕大多數低速電動車也沒有收錄在工信部頒布的《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裡,屬于非法生産、非法銷售、非法上路的“三非産品”。
而銷售這些低速電動機車的商家通常會對顧客講:“老年代步車”是充電的,屬于新能源車,受到國家支持,而且這些車最高時速都不超過50公裡,不屬于機動車,所以交警不會查。賣了這麼多年,就沒見人管過,可以放心随便開……因此,希望不要以訛傳訛,駕駛電動汽車(機動車)是一定要有駕駛證的。
(運營人員:何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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