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别與聯系? 最近接到挺多咨詢電話,電話中聽取挺多的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發現其實生活中很多人經常把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二者的含義分不清楚,不知道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分别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别與聯系?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最近接到挺多咨詢電話,電話中聽取挺多的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發現其實生活中很多人經常把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二者的含義分不清楚,不知道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分别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雖然隻有一字之差,但是他們的内容可以說是截然不同。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别;
一、概念不同
(一)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确立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勞動關系成立。
(二)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
從主體上看,雙方可以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然人、法人、合夥等其他組織,雙方地位平等,在人身關系上不具有隸屬關系。從法律關系上看,雙方的法律關系基于民事法律規範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雙方的權利義務基于合同的約定産生。
簡單來講就是認定勞動關系的基本标準應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二、主體不同
(一)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
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隻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适應的能力的自然人。
(二)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
也就是說勞務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系。
三、調整的法律不同。
(一)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調整。
(二)勞務關系勞動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範和調整,而且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四、當事人之間在承擔義務方面的區别
(一)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确定性規範;
(二)而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居民不必為其雇用的家政服務員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五、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一)勞動合同不履行所産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标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于标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
(二)勞務合同所産生的責任隻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六、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一)勞動關系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應當依照《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除仲裁終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内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
(二)勞務糾紛出現後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起訴。
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别還是很大的本篇文章,并不能一一解答完全,還有許多的複雜情況沒有提到,隻能抛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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