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面糧油
都是生活必需品
這些産品的品質直接關系着
我們的身體健康
一定要選擇安全的渠道購買
一般來說
超市還是挺讓人放心的
可如果在超市購物
你還買到了過期的食品
真是太讓人生氣了
如果這時老闆還态度蠻橫
作為消費者
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維護自己的權益
堅決向不良商家
SAY NO!
“謝謝高法官,維護了我的權益。面粉事小,但我就想要個說法!”家住在肇源縣二站鎮的孫某說道。
近日,肇源縣法院三站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定分止争的同時,還為當地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上了一節生動的法治宣傳課。
2021年8月1日,孫某在二站鎮某生鮮超市買了一袋五得利面粉。然而,面粉背回家後,孫某才發現面粉已經過期1月有餘。于是,孫某再次來到該超市,打算與商家進行協商,換一袋面粉。不料該超市老闆不僅沒有答應孫某的提議,反而态度強硬,稱“過期一個月也吃不壞人”“你自己買東西時怎麼不看清楚”等等話語。如此一來,窩氣又憋火的孫某一紙訴狀将該生鮮超市告上了肇源縣法院三站法庭。
三站法庭高捍東法官受理此案後,立刻聯系了該生鮮超市負責人。一開始,超市負責人态度還是很強硬,指責孫某小題大做,并對孫某起訴自己的行為表示氣憤。
高捍東立刻制止了超市負責人的過激行為,進行釋法析理:“你作為超市經營者,有義務及時下架過期食品。消費者在你這裡買到了過期産品,你也應當履行調換商品的義務。生硬的态度不僅不會讓你占到便宜,還會降低你辛苦經營的超市的信譽度。你想想,如果你作為消費者買到了過期食品,不僅不能調換,還被指責,你生不生氣?以後你還會去購物嗎?”
該超市負責人低下了頭,稱自己當時“嫌麻煩”,不想耽誤生意,所以才會做出如此舉動。他承諾一定會嚴加排查超市内的過期食品,給消費者一個放心的購物環境。
最後,經過法庭調解,該超市返還原告孫某五得利面粉價款115元,并給付賠償金115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屬于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來源:肇源縣法院
編輯:王鵬、劉書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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