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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給員工開離職證明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02 10:12:45

可以給員工開離職證明嗎?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離職證明是實務中的一種通俗說法,在勞動法律關系中稱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在實踐中因用人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導緻賠償勞動者損失的例子很多,或寫明不利于勞動者再就業的離職原因影響勞動者再就業的勞動争議也有今天為大家分享關于“離職證明“那些事兒,用人單位可否不開離職證明,不開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離職證明可否寫明不利于勞動者再就業的離職原因,以及律師建議,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可以給員工開離職證明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可以給員工開離職證明嗎(關于離職證明的那些事兒)1

可以給員工開離職證明嗎

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離職證明是實務中的一種通俗說法,在勞動法律關系中稱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在實踐中因用人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導緻賠償勞動者損失的例子很多,或寫明不利于勞動者再就業的離職原因影響勞動者再就業的勞動争議也有。今天為大家分享關于“離職證明“那些事兒,用人單位可否不開離職證明,不開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離職證明可否寫明不利于勞動者再就業的離職原因,以及律師建議。

一、用人單位可否不開離職證明?

不能!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将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用人單位不開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即離職證明),需要承擔:

行政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民事賠償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的開具不以是否交接工作為準,因為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必須開具的!當然實踐中如果勞動者沒有交工作,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暫不發放經濟賠償金,或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勞動者不交接工作對用人單位造成直接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等。

三、離職證明可否寫明不利于勞動者再就業的離職原因?

不能!否則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法律風險!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限制了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所應記載内容的範圍,而且《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十五條中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要求,用人單位可在離職證明中客觀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也就是說離職原因不利于勞動再就業是不能記錄在内,除非勞動者有要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緻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四、律師建議

1、HR要及時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

HR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時,建議同時幫助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要一式兩份(可同一張A4紙),蓋騎縫章,而且勞動者要在用人單位留存的一份上簽字,一表示勞動者已經領取,二為防止離職證明造假,給用人單位帶來法律風險。

2、不可随意開具不真實的離職證明

(1) 随便開具勞動者在職時間有風險!有的勞動者為了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求HR将自己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寫長一些,用人單位善意幫了勞動者,但有勞動者卻拿着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去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或要求其他賠償等。

(2) 随便開具辭退的離職證明有風險!有些勞動者本是正常辭職,卻因為想領取失業保險,求着HR幫自己開具一份被用人單位辭退的離職證明。如果HR幫着開了這樣的離職證明,先不說協助勞動者騙取社保,如果勞動者拿着這份證明去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經濟賠償或補償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出具勞動者主動辭職的證據,則面臨法律風險。

3、離職證明建議不要寫勞動者的辭職原因,特别不利于勞動者再就業的離職原因更不要寫!

很多用人單位的離職證明都有寫明勞動者的離職原因,一般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因自身原因),或者勞動者被動辭職,勞動者要求要求寫明辭職原因以領取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是沒有什麼風險的。但如果勞動者是被動辭職,勞動者沒有主動要求寫明辭職原因,用人單位将不利于勞動者再就業的辭職原因寫明,不利于勞者再就業,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能會起訴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4、HR通知勞動者辦理入職手續時,要求其提供離職證明,規避用人單位因使用與其他單位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HR實際操作時,普通崗位如果勞動者的确無法提供上一家單位的離職證明(因很多用人單位員工離職時未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可讓勞動者手寫一份與其他任何單位無勞動關系的聲明,但職員或重要崗位則一定要上一家單位的離職證明,同時重要崗位HR還需要作背景調查,以降低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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