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購房款交存至監管賬戶
資金撥付節點與項目進度挂鈎
開發商嚴重違規将暫停網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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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人注意啦!
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
這樣監管!
8月29日,市住建局、人行鎮江市中心支行、鎮江銀保監分局聯合發布《鎮江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辦法》,要求将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全部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資金撥付節點與項目進度挂鈎,保障房地産項目竣工交付。
鎮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截圖
部分重點内容
一起“先睹為快”
辦法第三章第六條規定:
第三方機構與商業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合作協議,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用于歸集購房人的全部房價款。
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在售樓現場醒目位置公示第三方機構名稱、選定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等信息。
辦法第三章第七條規定:
商品房在預售過程中,購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交存至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購房人直接支付的房價款,由購房人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購房人申請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價款,由貸款銀行、住房公積金中心放款至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使用其他賬戶或者現金方式規避預售資金監管。房地産開發企業申報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第三方機構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核驗購房人直接支付的房價款到賬情況,滿足條件後辦理合同備案。
辦法第五章第十二條規定:
房地産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涉及預售資金退還時,房地産開發企業可持合同備案注銷證明向第三方機構申請撥付所對應的監管資金,由房地産開發企業統一将預售資金退還購房人。辦法第六章第二十條規定:
房地産開發企業存在未公示相關監管信息、以各種方式逃避預售資金歸集、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監管資金撥付、未按規定使用監管資金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住建局将依據情節采取責令限期改正、暫停監管資金撥付、暫停項目網簽備案等措施。實施辦法
全文内容如下
關于印發《鎮江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住建局,鎮江新區城鄉建設局、鎮江高新區建設和交通局,市區各商業銀行,市區各房地産開發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和房地産市場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了《鎮江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鎮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中國人民銀行鎮江市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鎮江監管分局
2022年8月26日
鎮江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是商品房預售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房地産項目竣工交付,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号)、《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1号)等有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關于規範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建房〔2022〕16号)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内經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其商品房預售資金歸集、監管資金留存、監管資金撥付和使用,以及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由購房人支付的具有購房款性質的定金、首付款以及後續付款(含現金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全部房價款。
第二章 監管機構
第四條 鎮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鎮江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行鎮江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鎮江監管分局(以下簡稱鎮江銀保監分局)監督指導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采用委托第三方監管模式。由市住建局确認的機構作為預售資金第三方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具體開展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三章 預售資金歸集
第六條 第三方機構與商業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合作協議,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用于歸集購房人的全部房價款。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在售樓現場醒目位置公示第三方機構名稱、選定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等信息。
第七條 商品房在預售過程中,購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交存至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購房人直接支付的房價款,由購房人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購房人申請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價款,由貸款銀行、住房公積金中心放款至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使用其他賬戶或者現金方式規避預售資金監管。房地産開發企業申報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第三方機構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核驗購房人直接支付的房價款到賬情況,滿足條件後辦理合同備案。
第四章 監管資金留存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留存一定額度的監管資金,用于保障商品房預售項目竣工交付和辦理首次登記。
第九條 留存的監管資金額度由市住建局根據商品房預售項目建設工程造價、交付使用條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條 每套商品房在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的預售資金,超出應留存監管資金的部分,由房地産開發企業直接提取使用。
第五章 監管資金撥付和使用
第十一條 監管資金的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完成不動産首次登記後終止。
第十二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涉及預售資金退還時,房地産開發企業可持合同備案注銷證明向第三方機構申請撥付所對應的監管資金,由房地産開發企業統一将預售資金退還購房人。
第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樓棟建設達到規定的工程形象進度節點,市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審核确認後,按樓棟計算應監管額度受限比例逐步降低。具體為:
(一)工程形象進度達到主體結構1/4後,按樓棟計算應監管額度的80%受限;
(二)工程形象進度達到主體結構1/2後,按樓棟計算應監管額度的60%受限;
(三)工程形象進度達到主體結構封頂後,按樓棟計算應監管額度的40%受限;
(四)完成外立面裝飾後,按樓棟計算應監管額度的30%受限;
(五)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後,按樓棟計算應監管額度的20%受限;
(六)完成交付使用備案後,按樓棟計算應監管額度的10%受限。
工程形象進度具體節點及對應的受限比例由市住建局負責制定并适時調整。
第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按樓棟留存的監管資金超出受限資金的部分,可申請撥付使用。監管資金不同于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自有資金,應專款專用,須全部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包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施工進度款等相關支出。具體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提出資金撥付使用申請,5個工作日内,第三方機構會同本辦法适用地住建部門根據項目建設有關合同等信息初審,報市住建局核實。市住建局核實同意後,第三方機構定向支付至本項目有關參建單位。
第十五條 預售樓棟完成不動産首次登記後,房地産開發企業可向第三方機構申請資金監管終止。第三方機構審核符合條件,報市住建局核實同意的,應在5個工作日内終止對該樓棟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并将剩餘的監管資金全部撥付給房地産開發企業。
第十六條 項目屬地政府确認預售商品房項目存在樓盤爛尾等重大房地産風險時,經市住建局批準,第三方機構應啟動應急響應機制,配合項目屬地政府做好監管資金提前撥付等工作。
第十七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可憑在我市設立的商業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見索即付現金保函,替換出部分監管資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商品房預售時,房地産開發企業應與購房人、第三方機構簽訂預售資金監管三方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并将三方協議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之一。三方協議中應明确監管資金歸屬、付款方式、出險情形應急處置等事宜。
第十九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号)、《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1号)、《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關于規範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建房〔2022〕16号)等有關規定的行為,市住建局将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存在未公示相關監管信息、以各種方式逃避預售資金歸集、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監管資金撥付、未按規定使用監管資金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住建局将依據情節采取責令限期改正、暫停監管資金撥付、暫停項目網簽備案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應切實履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責任,自覺接受市住建局的監管,嚴格履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各項合同義務,切實履行監管資金審核職責,依法依規審核,嚴格保障監管資金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
市住建局依法履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職責,負責制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和三方監管協議文本,督促檢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情況。人行鎮江市中心支行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鎮江銀保監分局負責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管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仍按照原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後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适用于丹徒區、京口區、潤州區和鎮江高新區所轄範圍,鎮江新區和各轄市根據各地實際制定相關政策,加強預售資金監管。
最大程度保交付!
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出新政!
告訴更多人知道!
來源:市住建局網站、鎮江日報(方良龍)、鎮江城建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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