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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是屬于什麼民事法律關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4 04:02:24

來源:找法網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撿到一個手機或者錢包就是典型的法律上的不當得利,正确做法是要歸還給失主。那麼不當得利有哪些構成要件?閱讀完以下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不當得利有哪些構成要件

  1、一方面取得财産上的利益。

  取得财産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财産總額。

  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财産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緻他人損害,而自己并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财産的積極增加。财産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财産範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産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财産的消極增加,是指财産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産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于增加了财産。

  2、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财産總額減少。

  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财産的減少,也包括财産的消極減少。财産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财産的減少。财産的消極減少,是指财産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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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緻。至于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一緻,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于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于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收繳國庫。

  4、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于獲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财産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據,即使相對人受有損失,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如贈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即包括取得利益時沒有依據,也包括利益取得時有依據,爾後該依據消滅。如果買賣被撤銷,一方從對方獲得的财産應當返還給對方。

  二、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當得利發生的債是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受益人應當将其不當獲得的利益(原物或價額)返還于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效力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受益人并不是無條件負擔原物返還或者價額償還的義務,除法律規定情形外,受益人應當返還不當得利,應該在多大的範圍内承擔返還原物或者償還的責任,取決于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态。不當得利的構成和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态無關,但不當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惡意有明顯不同。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過失而不知道的,視為善意。此種返還義務以現存利益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經不存在(例如:形态改變、消失等)可以不負返還義務。德國民法典第818條第3款規定,善意的受領人以“不當得利已不存在為限,返還或者償還份額的義務消滅。”我國民法尚未予明确規定,但在審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這種觀點。可見善意受益人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範圍内,承擔原物返還或者償還價額的責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觀是善意時,可免負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三、不當得利訴訟時效期限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該規定當然适用于不當得綜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分别是一方面取得财産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和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綜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分别是一方面取得财産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和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找法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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