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網絡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号碼、個人生物識别信息、住址、電話号碼等。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号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号密碼、财産狀況、行蹤軌迹等。
2020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号碼、生物識别信息、住址、電話号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關隐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适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2021年《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别或者可識别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删除等。
2021年《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範》3.1 個人信息 personal information
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
注 1:個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号碼、個人生物識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訊聯系方式、 通信記錄和内容、賬号密碼、财産信息、征信信息、行蹤軌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注 2:關于個人信息的判定方法和類型參見附錄 A。
注 3:個人信息控制者通過個人信息或其他信息加工處理後形成的信息,例如,用戶畫像或特征标簽,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屬于個人信息。
3.2 個人敏感信息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一旦洩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産安全,極易導緻個人名譽、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或歧視性待遇等的個人信息。
注 1:個人敏感信息包括身份證件号碼、個人生物識别信息、銀行賬戶、通信記錄和内容、财産信息、 征信信息、行蹤軌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14 歲以下(含)兒童的個人信息 等。
注 2:關于個人敏感信息的判定方法和類型參見附錄 B。
注 3:個人信息控制者通過個人信息或其他信息加工處理後形成的信息,如一旦洩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産安全,極易導緻個人名譽、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或歧視性待遇等的,屬于 個人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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