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為了看看員工是否可以滿足工作上的要求或勝任工作崗位,在正常成為員工之前必須有一定期限的試用期。有的試用期長達三個月,有的可能一個月,如果僅僅才過了三天的試用期就不幹了,是不是沒必要給工資呢?現在就由找法網小編來告訴你吧。
案例引入:阿花是剛中專畢業出來的一名女生,一直沒找到合适的工作,後來經老鄉介紹到了一個賣場裡賣衣服,服裝的店經理介紹未來一個月店裡都是做特賣,會非常忙碌,因此一天的日工資約250元,需要阿花試工三天,但是并沒有說這三天是否有工資。由于特賣人流量非常大導緻很晚才關店下班,阿花覺得太辛苦太累便打算在試工期結束就不幹了。
可是店老闆告知阿花如果三天試工期後不幹是沒有任何工資獎金的,但阿花覺得自己付出了勞動,即使是三天也應該支付工資。于是雙方因此起了争執。
那麼單單是試工三天,又不是工作三個月或者很久,是不是真的沒必要發工資呢?才三天試用期就不幹了,用工單位可以不發這三天的工資嗎?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試用期内解除勞動關系,對于自己辭職的情況,用工單位可以不給予經濟補償,但是仍然應該按照勞動者在試用期内實際工作的天數支付相應的工資。用工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僅僅試工了幾天或者自己辭職為由拒絕支付或者克扣勞動者的工資。這表明,無論是試用期是三天、一天還是一個月就不幹了,用工單位還是必須支付工資。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服裝店老闆因為阿花才僅僅試工三天便拒絕支付工資,屬于違法行為,阿花可以要求店老闆支付自己在這三天工作的工資。
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工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内不符合錄用條件,便随意辭退勞動者,則是屬于非法解除勞動關系,此時用工單位還需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另外,如果用工單位不支付試用期的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好屬于自己的勞動權益。
試用期不僅是為了自己檢驗自己的能力,而且還是為了看看自己的工作理念、目标與價值是否與工作單位是否吻合的過渡期。雖然僅僅是試用了三天,但在期間仍然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因此理應還是需要給予相應的工資。
來源:遇事找法(找法網官方訂閱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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