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地形平緩路段為設置菱形互通而采用高架橋方案時,縱斷面線形應注意以下方面:
02
(1)相鄰反向圓曲線的半徑比大于2倍。
(2)路線存在小轉角。
(3)以上兩種不利因素疊加。
03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8.2.3 公路的縱坡不宜小于0.3%。橫向排水不暢的路段或長路塹路段,采用平坡(0%)或小于0.3%的縱坡時,其邊溝應作縱向排水設計。
8.5.3 在超高過渡的變化處,合成坡度不應設計為0%。當合成坡度小于0.5%時,應采取綜合排水措施,保證路面排水通暢。
《城市道路路線設計規範》:
7.2.2 道路最小縱坡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道路最小縱坡不應小于0.3%;當特殊困難縱坡小于0.3%時,應設置鋸齒形偏溝或采取其他措施。
2、特大橋、大橋、中橋的橋面最小縱坡不宜小于0.3%,且豎向高程最低點不應位于主橋範圍内。
3、高架橋的橋面最小縱坡不應小于0.5%;困難時不應小于0.3%,并應采取保證高架橋縱橫向及時排水的措施。
7.4.2 在超高緩和段的變化處,當合成坡度小于0.5%時,應采取綜合排水措施。
《公路排水設計規範》
7.1.2 橋面應有足夠的橫向和縱向排水坡度。橋面橫向排水坡度宜與路面橫坡度一緻,當設有人行道時,人行道應設置傾向行車道0.5%~1.5%的橫坡。當橋面縱坡小于0.5%時,宜在橋面鋪裝較低側邊緣設置縱向滲溝排水系統。
《福建省高速公路設計指南》
3.5.6 超高過渡段最小合成坡度一般宜控制在1%以上,當條件限制時,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以保證路面排水暢通;最大合成坡度宜控制在8%以内,以确保行車安全。
《福建省普通公路精細化設計指南》
6.3.3 加強路面排水緩坡區設計,當單向路幅寬度超過雙車道、路線縱坡小于1%情況下,路拱橫坡 2%~-2%的平緩區域應進行路面排水緩坡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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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線設計規範》(JTG D20-2006)
10.1.3平面交叉設計速度
(1)平面交叉範圍内主要公路的設計速度,宜與路段設計速度相同。
(2)兩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級相同或交通量相近時,平面交叉範圍内的直行車道的設計速度可适當降低,但不應低于路段的70%。
(3)次要公路因交角等原因改線,或因條件受限采用較低的線形指标時,可适當降低設計速度。
(4)轉彎車道的設計速度應根據路段設計速度、交通量、交叉類型、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情況等因素綜合确定。
10.2 平面交叉處公路的線形
10.2.1平面線形
(1)平面交叉範圍内兩相交公路應正交或接近正交,且平面線形宜為直線或大半徑圓曲線,不宜采用需設超高的圓曲線。
(2)新建公路與等級較低的現有公路斜交時,交角不應小于70°。若交角過小,則次要公路在交叉前後一定範圍内應作局部改線。
《城市道路路線設計規範》CJJ193- 2012
9.2.6 平面交叉口範圍内的設計速度宜為路段的0.5 倍~0.7倍,直行車可取大值,轉彎車可取小值。當驗算視距三角形時,進口道直行車設計速度應與路段設計速度一緻。
9.2.7 平面交叉口範圍内的道路平面線形宜采用直線;當采用圓曲線時,其圓曲線半徑宜大于不設超高的最小圓曲線半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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