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出于便利訴訟、提升訴訟效率、以及更好地查明犯罪事實等方面的考量,大多數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都會并案處理的。
自然,有并案處理的話,自然也就存在另案處理了。這主要規定在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制定下發的《關于規範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适用的指導意見》之中。
另案處理的主要情形。
“另案處理”主要發生在以下兩類案件中:
第1類是共同犯罪案件。
這個很好理解了,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比如張三和李四約好了一起去偷王五家的祖傳玉石,張三負責進屋偷,李四在外面放風,那麼張三和李四就是共同犯罪,張三是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李四是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
再比如,張三和王五有仇,張三花錢雇傭李四去弄死王五,那麼張三就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李四就是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
第2種就是有牽連關系的犯罪。
比如上下遊的犯罪,舉例說明,在一個販毒案件中,張三将毒品賣給了李四,李四将毒品賣給了王五,王五之後又賣給了趙六,那麼張三、李四、王五、趙六這4個人就屬于有牽連關系的犯罪,為了更好的查明犯罪事實,為了提高訴訟效率,完全可以同案審理。
另案處理的原因分析那麼在這些可以同案審理的時候的情況下,為什麼還要另案處理呢?
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可能:
一是相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抓捕到案,這種情況下自然不能并案審理了。
二是共同犯罪的人比較多,同案審理費時費力,比如一個大型的盜竊團夥,涉及案件很多,盜竊團夥好幾十人。
三是存在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共同犯罪中存在未成年人犯罪,分開審理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另案處理是好是壞
對于另案處理的,一般情況下在相應的裁判文書以及起訴書中,都會在相應的人員背後加上一個括弧,寫明另案處理4個字。
比如:被告人張三夥同被告人李四(另案處理)預謀盜竊……
不過,即便是另案處理,最終的判決的刑罰也要與同案處理相一緻。所以就一般意義上來說,另案處理不存在好壞之别。
隻不過,對于後處理的人,可以對自己的刑期有一個合理的預期。比如跟自己犯罪作用地位差不多的人,被判處了一年的有期徒刑,那麼自己基本上也會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案件有被害人的話,之前的被告人沒有退賠而判得比較重,而之後的被告人如果退賠了損失,就可能判得比較輕了。
來源:法海拾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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