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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教訓人的方法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8 04:13:57

聖經中教訓人的方法(使徒加聖經成就一部法律)1

教會法可謂是西方世界的一朵奇葩,也是基督教在中世紀留下的巨大遺産,它是從宗教精神和羅馬法思想中發展而來。欲了解西方法律制度,就不得不了解教會法的起源與演變過程。

一、教會法的概念

廣義的教會法指一切宗教體系中所規定或通行的法條。類似基督教、伊斯蘭教這些,能夠從“靈修領域”延伸到“生活領域”的宗教都有教會法。但是,漢語語境中的教會法一般特指整個基督教世界在不同曆史時期制定或編纂的規章和章程,其拉丁文詞源為ius canonici,變化自希臘文的κανωυ(kanon),本義為匠人使用的尺子、墨規。而伊斯蘭教的“教會法”一般被人稱作“教法”,或轉音譯為“沙裡亞”。

即便是基督教教會法(以下簡稱“教會法”)本身,其意義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會法不僅包含聖徒們參照羅馬法體系制作出來的法條,而且還包括教會組織頒布的規範信仰者自身品德、個性生活守則的一些宗教規則。其中有超脫法律的道德部分,也有在信仰生活中應遵循的規範部分,類型種種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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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伊斯蘭教法學家

二、教會法的起源:基督與羅馬

基督教對猶太教律法的繼承僅停留在《舊約》文本中,其民族口傳律法《托拉》對教會法的形成影響不大。在使徒時代,耶稣的門徒并未為整個教會制定統一的法律或規定。散布在東西方的各個社團依然延續着當地人的傳統習俗生活、生産。在當時,一旦涉及到宗教紛争和教義解釋的問題,本地的長老們會首先出面解答疑問。若遇到棘手的難題時,本土教會會派遣信使,請比較有名望的宗教長老給出答複。

後來,随着基督教傳播的越來越廣,信徒們開始在福音書和經文中提取些普适性的規則。在亞曆山大裡亞城中,還出現過專門編纂耶稣“教訓”的文字工作者。這些人一般受到教會雇傭,或是為教會服務的虔誠修士。他們編纂而成的經文規範逐漸産生地域性的影響力,遂引發了信徒們的追捧。大約成文于公元100年到150年的《主的訓導》,就是當時較為通行的“教訓彙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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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曆山大裡亞的教長向聽衆布道

這篇訓導文集合了教會禮儀、紀律等各方面的文章,還可能包含了十二門徒的教導,以及聖餐、禮拜等儀式的規制問題。公元218年,神學家伊波利多以此書為藍圖編寫了一部《儀典教訓》。該書以記載羅馬基督教社團的日常活動為主,将主教、牧師和執事的權職記錄得很清楚。之後,叙利亞的社團又編纂有《宗徒訓誨錄》,其内容大抵和上作類似。這兩部作品最終成為4世紀《使徒律令》的先聲,該作品被東方教會視為聖典。

公元314年,第一次用教會教令塑造規範的大公會召開。各城市主教齊聚安其拉的加拉太城,共同發布了一則“處理教會問題法規”,以解決日益嚴峻的東西方教會分裂問題和異端任意解釋經文問題。由于基督教在早期并未統一布道規範,在1到4世紀發展起來的各地方教會經常用地方方言解釋經文,有些教會還将基督教思想同偶像崇拜的方式結合起來,導緻信衆互不認可的亂象。故該法規禁止了包括神職人員斂财的問題、與動物之間苟合的行為、謀殺及巫術行為和任意曲解聖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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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基督徒生活在宗教領袖的帶領下

325年,為解決阿裡烏斯派對“三位一體”說的扭曲,君士坦丁大帝在尼西亞召開了全國範圍的宗教會議。在本次會議上,衆長老商議通過了《尼西亞信經》。這20條信經規定了羅馬、亞曆山大裡亞、安條克三個主要教區的宗教領袖權,并制定了神職人員的上升次序和等級排列。在羅馬帝國的影響下,一些羅馬法中關于财産權、控制權的概念被引入教會法。一些世俗原則,如宦官不得從聖職、牧師不得與親屬外的女性一起生活也被确認為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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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尼西亞會議

三、教會法的發展及成型

在接受了世俗王權的合作後,教會人士逐漸開始關注一些“現實問題”。教會法所規範的領域從宗教信仰本身延伸到生活習慣當中,繼而又涉及到經濟、道德等一系列問題。教會法的格式也逐漸正規起來,從起初的訓導、教誨的日常語錄體向與羅馬法類似的邏輯嚴密、排列有序的法律文本轉向。

從公元4世紀開始直到12世紀,教會法基本按照既定的标準發展下去。除了從《聖經》、《使徒信經》和教會次經中吸取法律來源之外,一些宗教會議的決議、新的修道習慣和教父書信也成為了教會法的新來源。5世紀末期,教宗格拉修一世開始承擔教會法的立法活動,羅馬教廷遂成為教會法令的官方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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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皇為國王敕封

在羅馬帝國分裂之後,東西方教士開始向日耳曼王國領袖普及教會法。此間,意大利王國的《特薩洛尼亞集》、《阿維拉那集》、西班牙的《教理規條》、高盧王國以及日後的法蘭克王國的《古教令彙編集》和《奎斯奈爾集》成為中古時期受官方承認的教會法令。

值得一提的是,9世紀中期是“僞教令集”的泛濫和風行期。其中,最為著名的是在法蘭克王國編纂的《僞伊西多爾教令集》。此卷書内容龐雜、體系嚴謹,通過聯系諸古教宗的法律判斷、日常宣導來增強教令集的合理成分。這卷書在後來的文藝複興時期被查實是僞作,但其的确在中世紀末期為“教宗特權”提供了不少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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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伊西多爾大主教

12世紀中期,歐洲出現了一位大名鼎鼎的教會法學家格拉提安。他在收集和整理此前存在的教會法文典的基礎上,出版了一部《駁異端之教令集》。這部著作記載有大量教父文獻,并多引用《聖經》的文本對照解釋,對世俗事務和神聖事務都做有詳細的規定,為後世研究教會法提供了典範。此後,中世紀教會法終于在格拉提安的努力之下“成型”。

文史君說

在葛蘭西之後,教會法基本延續走“一經”、“一會”、“一世紀”的道路。即,以葛蘭西的編纂作為經典,以羅馬公教會的修訂方案作為修改依據,并且在每個世紀都會重新編輯、增添一次内容。直到工業革命之後,延續日久的古教會法已經越來越不适合現代社會的需要。在1917年,教宗本笃十五世正式頒布了新編《天主教法典》,該法典一共涉及2414條教規,按照總則、人法、物法、訴訟法、罪與罰為順序編訂。這本書不僅影響到了天主教内部,甚至還為歐洲各國新教和東正教會所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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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像:聖本笃十五世

參考文獻

彭小瑜:《教會法研究:曆史與理論》,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

劉國鵬:《運行在曆史和現實中的教會法體系》,《中西法律傳統》2017年第1期。

(作者:浩然文史·瓷國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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