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綜合計算工時制?
(一)“标準工時制”是默認的法定工作時間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關系中默認實行 “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作時間,即“标準工時制”。
法律規定的演變:
1.1994年7月5日通過的《勞動法》 第36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1995年2月17日通過的《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從1995年5月1日起,我國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是例外的工作時間,又稱“特殊工時制”
企業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标準工時工作制”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如人社局),可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即
1.“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員: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适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2.“不定時工作制”:
主要适用于以下3種情況: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适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工作時間”怎麼計算?
如前所述,綜合計算工時制,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因此我們可以計算得出以下工作時間:
(一)工作日
(注:1年有104個休息日,11個法定休假日,365天減去兩者,即為全年的工作日)
1.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3.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二)工作小時
1.年工作小時=250天×8小時/天=2000小時
2.季工作小時=62.5天×8小時/天=500小時
3.月工作小時=20.83天×8小時/天=166.64小時
三、綜合計算工時制,什麼情況下要付加班費?
(一)休息日,不用付加班費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費。
(二)法定節假日,要支付加班費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要支付加班工資(需要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
(三)累計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标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要支付加班費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标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要支付加班工資。
四、案例
(注:本案例為深圳地區案例)
A公司經區人社局批準,實行以“季度”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B某入職A公司,從事技術員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1800元,實行以季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B某2009年4月1日入職,考勤情況如下:
1.第二季度(4、5、6月):工作時間570小時,另端午節工作5小時;
2.第三季度(7、8、9月):工作時間540小時;
3.第四季度(10月、11月1至8日),工作時間205小時
B某于2009年11月8日以個人原因從A公司辭職。
但B某離職後,經計算,認為自己的加班費存在“拖欠”,于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平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案件經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認定:
(1)每季度的工作時間
A公司實行季度為周期的綜合工時工作制,而每季度的标準工作時間=62.5日×8小時/日=500小時;
(2)B某的平時加班工資
B某在第二、第三季度除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工作時間,分别是570小時和540小時,共超出法定标準工作時間=570 540-(500*2)=110小時;
B某在第四季度,工作時間是10月1日至11月8日,合計共25個工作日,法定标準工作時間=(25日÷62.5日)×500小時=200小時,而歐某工作時間是205小時,超出法定标準工作時間205-200=5小時。
綜上,B某的平時加班時間=110小時 5小時=115小時。
其中,“平時加班工資”要按合同工資的150%支付,所以,B某的平時加班工資為:
=日工資÷8小時×115小時×150%
=(1800元÷21.75天)÷8小時×115小時×150%
=1784.48元
(3)B某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要按合同工資的300%支付,即
=日工資÷8小時×5小時×300%
=(1800元÷21.75天)÷8小時×5小時×300%
=155.17元
(4)B某的休息日加班工資
綜合工時工作制,休息日工作的,不算加班,故此部分加班工資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最終判決:
1.判決A公司要向B某支付平時加班工資;
2.判決A公司要向B某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3.駁回B某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的訴求。
(注:此案例參考改編自郝麗雅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勞動争議典型案例解析》一書中的《綜合計算工時制下加班工資的計算》,原編寫人為張士光)
作者簡介: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擅長勞動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事、企業治理、執行、刑事辯護等領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