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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代簽收後損壞能賠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2 19:20:01

來源:台海網

快遞代簽收後損壞能賠嗎(被簽收的快遞損壞)1

台海網11月1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林彬彬通訊員同法/文楊希/漫畫)有的快遞員為了提高配送效率,未經收件人允許就将快遞存放在門口或驿站,甚至直接點了“簽收”。遭遇這種情形,“被簽收”的快遞發生損壞,賠償責任誰來承擔呢?近日,同安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買家訴快遞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麼判的。

案情

“被簽收”的快遞損壞,消費者告上法庭

此前,王先生從網上購買了黃金首飾,賣家委托S快遞公司發貨,并備注“當面驗貨,确定本人簽收”。今年1月11日,S快遞公司快遞員在沒有與王先生聯系的情況下,将快遞放置在收貨地址門口,并在快遞底單上簽字确認簽收。

王先生說,該快遞物品系足金首飾,購買價為505元,發現時已被浸濕,拆開後發現紅繩焊點發黑。随即與賣家聯系維權,但賣家稱快遞顯示已簽收,無法判定責任,不予處理。王先生要求快遞公司出具《快遞紅單證明》,但是快遞公司拒絕出具。

于是,王先生将S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快遞貨品購買金額505元及精神損失費3500元。

被告S快遞公司辯稱:一是物品的簽收是應原告收件地址一樓門口兩張A4紙打印告示“遠程監控、請勿進入、請勿敲門”“快遞、外送請放地闆”的要求放在其門口的地闆上,不是我方不按規定送貨物上門;因公司派送完整流程需要,公司員工在簽收底單補簽“王”。二是原告提供的損壞證明是“首飾紅繩焊點發黑,無法使用”,其買賣合同關系出現的矛盾是原告自己不按時與賣方溝通造成,與我方無任何關聯性。

判決

未當面簽收有過錯,快遞公司應補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告快遞員于今年1月11日派送案涉快遞時,未采取電話等方式通知收件人、未經收件人同意,即将快遞流程信息顯示為“已簽收”并代簽簽收底單,顯然與實際投遞情況不符。另,原告設置在鞋櫃及牆面的告示牌内容,明确指示“快遞、外送請放地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快遞員誤解。雖原告實際收到快遞,但被告未通知收件人、未給予收件人當面驗收,未全面履行完整派送流程,在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确實存在一定的過錯。

原告主張财産權益損害主要體現在紅繩焊點發黑,但其舉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投遞行為與該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後果。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行為造成其精神痛苦,結合查明事實可知,原告向有關部門投訴被告快遞失誤,相關部門亦作出處理,被告工作人員向原告已承認工作失誤,并協商采取一定補償措施。基于此,在原告未舉證被告存在重大過失情形,原告訴請被告支付精神損失費,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由于被告前述工作失誤,導緻原告無法當面驗視貨物,未能全面保障收件人利益。因此,法院一審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王先生經濟補償1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遭遇虛假簽收該如何維權?

法官說,當前快遞收發方式越發多樣,快遞企業通過代收方式送達快遞的,或将快遞放置于指定地點的,應提前征得收件人同意,未征得收件人同意,不可代收件人簽收。特别在快遞高峰期,快遞公司應當主動規範公司員工的投遞行為。

收件人對于代收的快遞也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對于放置快遞、外賣的指示标識應清楚明晰,一旦發現虛假簽收情況,應當及時與快遞員取得聯系,做好證據固定,并及時向快遞公司進行反映投訴。另外,快遞驗收也要做到全程留痕,當面打開查驗無損後再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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