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有越來越多人開始重視起勞動合同的重要性,所以在入職的時候都會明确地詢問,公司是否會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關于試用期公司該不該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是有很多人不太清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應該包含在勞動合同裡面,如果勞動合同裡面隻有試用期期限,沒有勞動合同期限的話,視為試用期不存在,勞動者應當為公司的正式員工,享受正式員工的薪資待遇。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如果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内,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從第二個月開始,公司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可如果勞動者是處于試用期期間,公司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又該怎麼辦呢?
案例王某在2015年6月1日入職深圳某會計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員一職,在面試的過程中,面試官與王某口頭約定,王某的試用期是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如果試用期表現優異的話,公司将會提前為其轉正,轉正後工資為3500元。
然而在王某正式入職的時候,公司卻沒有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文本,為此王某曾多次與領導進行協商,表示希望能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每次都協商無果,為此王某心生警惕,開始收集相應的工作證據。
2015年9月4日,王某突然收到公司發來的辭退通知,表示因其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決定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對于公司的決定王某表示自己不能接受,因此拒絕在辭退通知上簽字,此後,王某多次要求回到公司上班。
最後,王某在一位朋友的告知下,了解到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他與公司直接的試用期關系就不存在,應當屬于公司的正式員工,享受每個月3500元的工資待遇,然而他這幾個月實際的工資隻有3000元。
申請仲裁王某向當地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以來的轉正工資差額,以及8、9月份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還有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共計15500元。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條也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在勞動合同約定使用其,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
本案中王某在公司工作的3個月期間,公司并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王某提供的工資發放等證據可以證明,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存在,因此支持了王某提出的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最後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訴求,要求公司支付王某15500元,而王某拿到裁決結果後,也到當地社保局投訴,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
總結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中的一個特殊時期,一方面是公司對新招進來員工的一種考察,另一方面也是新進員工通過一段時間對公司的企業管理和企業文化是否認同,雙方實際上是通過試用期的考核,來決定是否要建立長期、正式的勞動關系。
然而在實踐中,很多公司對于試用期的概念是十分模糊的,有些公司會很簡單的認為,試用期就是他們可以光明正大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這個時候即便她們不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沒什麼。
然而這是個非常緻命的錯誤,雖然公司在員工還處于試用期的時候,确實有着比較大的用工權利,但這并不意味着公司能夠無法無天,我國《勞動合同法》在賦予勞資雙方權利的時候,同樣需要勞資雙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