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持刀捅人後逃離案發現場,
不久後即被公安機關抓獲,
這時候,他卻說……
“準備回家探望家人後就去派出所自首”
那麼問題來了,
這種情況是否構成自首?
行為屬防衛過當 故意傷害獲刑八年
關某傑與徐某林存在矛盾糾紛,王某浩、王某飛兄弟二人想為徐某林出氣。某日傍晚,王氏兄弟二人得知關某傑與徐某林在某飯館吃飯和解後,來到飯館附近,等關某傑從飯館出來,兩人上前與其産生争執,随即發生了激烈打鬥。
打鬥過程中,關某傑拿刀在王某飛的左大腿刺了一刀,并繼續拖拉劃割。在王某浩空手上前追關某傑時,關某傑突然向王某浩左胸部捅刺一刀,又向其右小腿捅刺且繼續劃割,傷口越劃越大。随後,關某傑逃離了現場。
王某飛、王某浩被人送往醫院救治,王某浩搶救無效死亡,王某飛輕傷。兩日後的淩晨,關某傑返回暫住處時被伏擊的公安人員抓獲,供稱,準備在回家探望家人後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審判決:被告人關某傑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且有自首情節,故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公訴機關以關某傑既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構成自首,原判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
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關某傑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但不屬于自首,故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說法:被告人作案後逃離現場 30多小時後趁夜深返家
犯罪後可以向哪裡投案自首?
哪些情形可視為投案自首?
① 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② 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③ 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迹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但前提是沒有被發現帶有與犯罪有關的物品;
④ 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⑤ 經查實确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⑥ 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⑦ 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⑧ 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⑨ 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⑩ 在司法機關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⑪ 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穗法宣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陸凱聲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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