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企業員工主動停薪停職?停職,是指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通常見諸報端的“停職”多針對體制内公職人員很對公司在員工出現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的情形時,也有處以停職的,有的甚至直接停職停薪停保,是否合法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私人企業員工主動停薪停職?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停職,是指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通常見諸報端的“停職”多針對體制内公職人員。很對公司在員工出現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的情形時,也有處以停職的,有的甚至直接停職停薪停保,是否合法呢?
依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并将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争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應當将直接涉及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約束力。員工手冊内容和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向全體員工公示,可以作為确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此,如員工嚴重違規,用人單位有權依據法律法規或企業經合法制定并經公示的規章制度對違規員工進行停職調查以及依據調查結果對員工進行懲罰。但是,需強調的是,這并代表用人單位有權在調查期間暫停發放員工本應獲得的勞動報酬。
總而言之,用人單位如決定對勞動者停職待崗,需企業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 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足以證明勞動者違反勞動規章制度且達到嚴重程度 規章制度的處罰方式列明停職待崗按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發放工資作為基本生活費,否則司法實踐中傾向于認為勞動者在停職期間雖未正常提供勞動,但非勞動者自身原因所緻,可能仍會酌情認定公司按正常工資标準支付工資或按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工資(确認勞動者确實嚴重違規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如直接停職停薪可能被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屬違法解除。
相關案例:案号:(2021)粵04民終4475号、(2021)蘇02民終7181号、(2022)蘇02民終7173号、(2021)滬02民終7288号、(2021)粵20民終6828号。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适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将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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