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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與子女不能共同贍養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4 07:28:06

父母與子女不能共同贍養嗎(父親與子女斷絕關系)1

課前提問

電視劇《警察榮譽》中有這樣一個情節:民警在公交車上遇到一位名叫王建國的老人假裝暈倒。送醫檢查後,王建國被确診為肝硬化晚期。老人沒有醫保,拿不出治療費。民警最終找到了王建國的兒子王剛,但王剛認為王建國存在家暴行為,所以拒絕贍養,并拿出了斷絕關系的證明。那麼,拿到了斷絕關系證明的王剛,真的對王建國就沒有贍養義務了嗎?

舉個栗子

老張2009年與妻子離婚時,子女已經成年,他選擇離開原先的家庭另行居住,從此女兒、兒子跟着老張的前妻生活。

老張曾經表示,他與子女之間斷絕關系,以後不需要姐弟倆幫忙養老。雙方之間雖然還住在同一個村子,但是10多年沒有聯系,見面互不理睬,如同陌生人一般。2022年,老張已經66歲了。随着年齡的增大,他變得體弱多病,也缺少收入,因認為子女有贍養自己的義務,所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按月給付贍養費。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法官釋法

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從上述法律規定看,贍養對象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即父母隻要符合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中的一項情形,子女就應當對其履行贍養義務,而并非要求父母“無勞動能力且生活困難”時,子女才應盡贍養義務。

老張自2009年離婚後就離開家人獨自生活,2022年已經66歲,近幾年身體欠佳,多次住院進行手術治療,依法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的“老年人”,且其體弱多病,喪失了勞動能力。作為子女,負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何況老張在離家時已将姐弟二人撫養成人。故老張訴請姐弟倆支付贍養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随堂筆記

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基于血緣關系産生,隻能因死亡或收養等關系而終止,父母子女間簽訂或者口頭約定的斷絕關系、不履行贍養、撫養義務等的協議,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作為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等看法或父母偏心等理由選擇是否贍養父母,更不能因父母有一定經濟來源就将父母置之不顧,否則就違反了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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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董振傑

編輯|雷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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