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最近為籌建自己的公司各處奔走忙碌。有一件事讓他很是頭疼,公司在注冊登記時必須提供一份完整的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是簡單的照搬照抄《公司法》麼?M聽同行說,公司章程很easy的,随便從網上下載一份模闆,改一下名稱就可以了。作為我資深好友,M這麼些年深受我整天在他耳邊念叨知識影響,因此對此說法持懷疑态度。然後,他抱着自己興沖沖準備好的公司章程來詢問意見。
看完他提供的版本我隻好感歎,這人該說是精明還是該說懶惰呢?他幾乎把《公司法》中的内容全部搬了進來,但全部内容除了公司名稱和最後的發起人簽名讓我看出這是一家公司的公司章程外,實在看不出哪裡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文件了。嫣然是一份加了名字的《公司法》!
二、近年《公司法》的新規定賦予公司章程極大的自治權!法律條文的修改看似簡單,實則不然。法律條文中,加入“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句話就意味着,公司章程的約定事項可以排除法律的适用。也就是說如果法律已經對某件事做了規定,但是如果設立公司時,發起人or股東們對相關事宜在公司章程中以約定的方式加以明确,那麼最後法院裁判的依據不是法律的規定,而是公司備案登記的公司章程為依據。比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常,自然人股東死亡之後,其繼承人按法律應當合法有效的繼承股東的資格,包括分紅、管理等各項權利。但是如果發起人或股東不願意讓沒有能力的股東繼承人繼承公司股東資格以混亂公司管理,完全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加以約定,從而排除法律的适用。
大部分人對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存在極大的誤解,認為它很簡單,不重要,就是應付公司注冊登記的需要。但通過上述法條規定的分析,很顯然,公司章程對于一個公司的發展尤為重要,絕對不是簡單的《公司法》規則的照搬照抄,更重要的是要善于根據本公司的現狀、發展需求,從實際出發,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最恰當的規定。公司章程制定的合理,準确可以為将來免去諸多不必要的問題。比如股權分配問題、分紅問題等。
三、在實務中切合實際制定恰當的公司章程極有必要!
顯然M制定的公司章程不能稱之為是公司章程,所以,在仔細詢問他們公司的狀況,了解他們公司的真正需求後,幫他仔細修改了相關條款,删除了不必要的條款,基于他本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幫助他制定符合他需要的條款。不能說是最好的,但可以确定的是将未來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就最大化的通過公司章程排除适用了。
公司在運作過程中,為了适應瞬息萬變的商業市場,很多時候,公司經過多次變更,章程修改後,原本發起人或股東的利益極有可能在這個過程中因為不了解章程條款,不了解法律規定而是自己的利益白白流失。因此,制定好的章程,仔細監管章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在公司中某求利益最大化很有必要!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