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對于每一個人來說都是人生大事,結婚要符合結婚的條件,符合結婚條件自願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後,才會形成婚姻關系,民法典中結婚之前是不是要簽署婚前協議的?
一、民法典中結婚之前是否要簽署婚前協議
民法典隻規定結婚的條件和程序,而對結婚前是否要簽訂婚前協議沒有規定,要不要簽訂婚前協議,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确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訂立婚前協議該如何進行
1、訂立婚前協議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定條件:
(1)雙方必須有明确、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願的。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采取隐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3)要采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婚前協議的内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婚前财産的具體信息、婚前财産的權利歸屬、婚前财産婚後的收益歸屬、婚前協議生效的條件和時間等信息。
3、針對子女撫養權:
(1)在協議離婚中,婚前協議約定子女撫養權不能違反法律原則,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的約定,在離婚時才能确定其是否有效。
(2)婚前協議屬于特殊性質的合同,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如果關于約定子女撫養權的條款因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不利于子女的成長而無效,不影響婚前協議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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