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别人是有風險的,最大的風險是對方突然失蹤,不理人。有些債權人就遇到了債務人故意不接電話、不見人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是債權人也不知道怎麼辦,對方欠我錢,不接電話
一、對方欠我錢,不接電話不見人怎麼辦
要是對方一直不見人、不接電話,一直拒絕還款,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還錢。具體方法如下: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 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确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财産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 産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财産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财産中支付。
二、沒有欠條可以起訴嗎(一)借貸關系沒有欠條,并不妨礙起訴;
(二)起訴要符合相關條件,與有無欠條無關;
1、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分割或者發生争議,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
2、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簡單地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财産權利或人身權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争執。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謂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确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确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他發生民事權益的争議。隻有被告明确,訴訟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确的一點是,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重點在“有”字,而不論被告是否“正當”,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選錯了被告,并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内容和範圍應當明确、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付什麼、反對什麼,應清楚、明白,不允許模模糊糊、模棱兩可,否則,人民法院難以确定審判保護的對象和範圍,因而難以提供審判保護的方法。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 “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以及支持該訴訟請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實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說明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發展、變更、消滅的情況及所持的觀點、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據。至于原告所持觀點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證據是否确鑿,法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不問。這些是法庭開庭審理時需要查明的事實,這關系到能否勝訴,但與能否起訴無關。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也就是說,應當屬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而應當由行政機關或企業内部處理的糾紛則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來源:講法哒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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