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愛德華・薩格登爵士(Sir Edward Sugden)出身卑微,後任法官之職,又受封貴族爵位,人稱“倫納德勳爵”(Lord St. Leonald)。薩格登于學生時代著《買家賣家之法律》,一舉成名,位及法官之後,亦多有名判,乃英國法學家尊崇之大家之一。然而,薩格登尚為律師之時,每年進賬一萬五千磅,約為十五萬日元,待名聲在外、榮升法官之後,其收入卻銳減為過去之三分之一。
地位與收入未必可兼得,古今其揆一也。美經濟學家理查德·伊利(Richard T.Ely)曾說:“薪俸之數,由地位職務所需費用定之,而非勞動之價。身為法官,收入卻僅為律師之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便是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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