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行業現正處在冰火兩重天境界:一方面,在全國建設生态文明、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以及垃圾分類逐步全面推行。2021年,年回收總量達到了3.25億噸,回收值超過萬億元,國家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行業大有可為!
另一方面,工商注冊的再生資源企業超過11萬家,從業人員1200萬人,大部分為無照個體經營戶,随着廢舊物資稅務監管加強,各種不合規銷售行為顯現,涉稅問題集中爆發,近幾年再生資源企業一直是稅務專項行動中關注的重點,無貨“虛開”發票問題集中,且涉案數額巨大,很多涉嫌刑事責任,涉案企業及其上下遊的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報告摘要财稅40号文出台,3月1日落地,細則遲遲未出,我們結合調研情況和我們的理解試圖去測算成本的變化以及對整個産業帶來的影響。
報告正文1.新政主要變化
對比2015年的78号文,“财稅40号文”主要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13%)。
第二,廢材料拆解及加工企業退稅條件有變化,未取得合規憑證和發票的不允許享受即征即退優惠。
第三,級财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給予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納稅人财政返還、獎補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對于這幾點變化,我們理解就是将再生資源回收納入增值稅範疇,且用稅收優惠享用的條件來約束回收行業,規範行業。40号文中,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進行規定: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2、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台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3、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台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并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對于簡易征收,即簡易征稅辦法,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行業的特殊性,無法取得原材料或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發票,所以按照進銷項的方法核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後稅負過高,因此對特殊的行業采取按照簡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征收率通常為3%。我們理解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回收行業多從個體散戶取得,行業多采用不含稅報價及兩頭不帶票交易,存在較大涉稅風險,而現有的再生資源加工環節稅收優惠難以傳導到回收環節的正規企業。因此本次新政最大亮點是将所有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納入簡易征收範疇,完善了行業的增值稅問題,對于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的(條件)、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求)的企業,可按不含稅銷售額的3%繳納增值稅(進項不得抵扣)。
另外對企業新政強調地方政府違規返還責任,各級财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給予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納稅人财政返還、獎補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地方政府未來在制定相應政策時或顧忌更深,地方政府對再生企業稅收返還力度可能有所減弱。
2.稅率成本變化測算
按照原來稅率政策,大緻稅率5.77%,按照40号文,如果廢舊回收企業無法開稅票,那麼企業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以及很可能地方政府的退稅一并享受不到,兩種情況下稅率分别上升至9.2%和12.2%。算下來稅率非常高,所以後市來看,企業買原材料必須帶票。
然而,目前40号文的細則沒有落地,市場憂慮主要在于:1、3%的稅率能否參與進項抵扣;2、3%的稅率能否即征即退;3、享受地方返還的地區是否繼續享受優惠。我們按照幾種假設做評估測算:
樂觀假設,3%作為進項稅抵扣,并參與即征即退,繼續享受返還。在這種情況下,大緻的稅率成本要在原來78号文的基礎上提升0.51%的稅率,從5.77%提升至6.28%。當然,多出來的成本如果分攤,我們認為下遊承接的概率比較小,可能會在廢銅的銷售方以及加工産家之間去分攤。
中性假設,如果3%稅率可抵扣但是不可退稅,那麼成本大緻在7.1%,稅率提升1.3%。目前市場認為按照這種方式執行的概率相對比較高。
悲觀假設,如果3%稅率既不可抵扣也不可退稅,那麼成本大緻在8.34%,稅率提升2.57%。
1、采購謹慎,下遊被迫減産
目前細則暫未落地,再生資源貿易商及再生銅杆企業觀望情緒濃重,2月開始生産采購都偏謹慎,開工率不及同期的市場現象。貿易商反應,政策落地日3月1日當天報價混亂,但之後市場相對平靜,整體貿易量萎縮較大,和最高峰時期比,現在大緻隻有4成銷量。不過更多的原因歸結于經濟不景氣。
市場上暫未聽聞再生資源供應商開具3%增值稅發票,再生資源杆加工産商非常謹慎,停止采購不帶票廢材料,主要依靠進口資源以及前期帶票庫存為原料進行生産,整體的開工率較低,其中我們調研的一家年銷售達千億規模的企業表示,回收量縮減至50%-60%,目前主要依靠進口資源。因市場上帶13%發票的貨源非常有限,價格高企,部分廠家無法采購得到帶票貨源,主動或者被迫停産。
2、觀望情緒濃,解決方案不明
由于缺乏執行指引,地方财稅的細則也尚未公布。之前行業裡盛傳應對方式:下遊企業 “1 1”模式,所謂“1 1”模式是指一家加工企業綁定一家回收企業。加工企業如此做法主要有2點動機,一是目前願意開3%的回收企業不多,加工企業可以通過自己的回收企業開票。二是整合回收企業,便于後續加工企業與地方稅務機構談判,獲得稅收返還。此前加工企業獲得稅收返還的應稅貨值是以回收進來的帶票據(40号文之前票據是購貨憑證)為依據,整合回收企業後,可以更好獲得稅收返還補貼。目前地方稅務對此種做法接受度不一。另外部分企業并未擁有自己的回收企業,收購或建立新的回收企業時間周期長。
3、廢舊材料在較長時間内供應偏緊,再生成本走高
從目前下遊觀望态度看,廢材料整體的供應會持續緊張,這種狀态可能會持續到具體政策落地。而因政策出台和執行分屬兩個部門,在反饋上時間或較長,我們從調研的情況推測,相關難題反饋上去到政策細則落地可能在6月以後,這這段時間内,廢材料的供應緊張一部分導緻精材料替代,從而造成整體供應偏緊,價格走高。
從前面的成本測算不難得出,無論是哪一種模式,整體的稅率都将提高,從而造成再生産品使用成本走高,初期精廢價差走低,廢材料被精材料替代率上升,精廢價差或重新走高,直到繼續平衡,在這個過程中,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影響,那麼很容易造成整個産業的螺旋式成本上行。
4、長期有利于行業整合,并規範發展
利用再生資源生産企業因主要從個體戶回收,缺乏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質,所以加工企業長期受到進項稅缺乏,無票可抵的困擾。一些地區允許開具收購憑證作為抵扣,但虛開憑證的情況難以杜絕。如果40号文順利落地,再生企業回收環節的稅務流向會清晰,有助于企業規範化運營,也因為成本問題,可能會使得回收産業集中度更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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