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原本是甲村村民,後因結婚入贅了乙村。婚後不到一年,老李就将自己的戶口遷入了乙村。這30年間,每當村裡修路、修宗祠要按照人頭交錢時,老李都需要交一份錢。這不最近村裡的地被征收了,村裡正在商量土地補償費怎麼分配的事情,商量着商量着,有人就說老李不是土生土長的本村人,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給他分這個錢。老李感到十分的疑惑,這都在甲村呆了三十年了,早就把這裡當成自己的家裡,這怎麼還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呢?
目前法律對于什麼樣的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沒有明确的規定。實踐中在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标準主要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以戶口為依據,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有常住戶口的,被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二種模式是戶口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加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産、生活。第三種模式是考察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形成了土地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實踐中,隻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當事人分配了土地,那麼其就取得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老李已經是乙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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