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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病故的子女還有父母的繼承權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8 13:19:44

再婚家庭的家庭關系較為複雜,涉及到的繼承人衆多,在繼承時,極容易産生繼承人糾紛,并且财産的分配常常違背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懂點繼承法,做好生前财産規劃,對于再婚家庭尤其重要。

已病故的子女還有父母的繼承權嗎(獨生子女不能繼承全部财産)1

了解繼承法,我們從真實案例說起:

再婚後,繼生子女同享繼承權

案例來源中華遺囑庫

家庭背景:

1、李先生50歲,共有兩段婚姻;第一任妻子于2005年去世,李先生與亡妻育有兩個女兒,大女兒26歲,已婚,小女兒22歲,未婚;

2、2010年與第二任妻子許女士結婚,婚後無子女;許女士與前夫育有一子,李先生與許女士結婚時繼子尚未成年,雙方存在撫養關系。

3、李先生資産情況:4處房産(婚前個人房産),大量現金資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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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于2017年因病去世,去世後,我們來分析一下李先生的法定繼承人:

相關繼承法條文參考:第九百零六條: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九百零七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第九百零八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九百零九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這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繼子女的繼承權問題需要進行區分:

1:繼子女未成年且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雙方互有繼承權。形成撫養關系是指繼子女年齡較小,随繼父母生活,由繼父母提供生活照料和生活費用的情形。2:繼子女未成年,但未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雙方之間都沒有繼承權。如繼子女隻是名義上的,但未随繼父母生活,也未以繼父母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情況。3:繼子女成年的,雙方之間都沒有繼承權。

一般認為,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生子女,享有與親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那麼,按照以上案例,李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包括:李先生兩個女兒、繼子、妻子,均屬于第一繼承人。

按照繼承法第九佰零九條,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均額分配遺産。也就是說,李先生兩個女兒、一個繼子、再婚妻子可以均分李先生遺産,包括4處房産及大量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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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這個再婚家庭中,遺産繼承将會出現三個風險:

1、李先生的遺産,未成年繼子獲得與親生女兒同等的繼承權,是否符合李先生的遺願?

2、大女兒在李先生去世時已經結婚,大女兒繼承李先生的遺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是否符合李先生遺願?

3、内鬥風險,繼承人衆多,且資産價值不菲,在分配中會産生很大矛盾,讓繼承過程開展困難。

遺産繼承解決方案:

1、針對非現金資産,李先生可以訂立一份真實合法有效的公證遺囑,使财産按照個人意願分配,減少家庭内鬥帶來的風險;

2、現金部分通過購置人壽保險來實現傳承,受益金直接支付受益人,從而繞過繼承權公證手續,實現無縫傳承。李先生作為保單投、被保人,将身故收益金指定為家人享有。

再婚後,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全部遺産

案例來源中華遺囑庫

家庭背景:

1、陳先生65歲,共有兩段婚姻;第一任妻子已去世,陳先生與其育一名獨生兒子陳俊;

2、2012年與第二任妻子劉阿姨結婚,婚後無子女;劉阿姨與前夫育有一名獨生兒子,結婚時兒子已成年,劉阿姨兒子與陳先生不存在撫養關系,也不存在贍養關系。

3、陳先生與劉阿姨結婚前,與亡妻共同購買了一棟價值500萬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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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陳先生因病去世,沒有留下遺囑。辦完爸爸的葬禮後,陳先生兒子陳俊想把父母名下的别墅通過繼承的方式變更到自己名下,卻遭遇繼承難:工作人員明确表示需要劉阿姨放棄繼承才可以。陳俊滿腦子問号:這别墅明明是爸爸媽媽掙錢買的,自己是他們的獨生子女,怎麼就不能繼承呢?劉阿姨一天都沒住過這個别墅,怎麼還享有繼承權呢?

按照我國現行的《繼承法》規定,陳先生的現任妻子劉阿姨屬于第一繼承人,與獨生兒子擁有同等繼承權(陳阿姨的獨生兒子由于與陳先生沒有撫養及贍養關系,故陳阿姨的獨生兒子不屬于繼承人),那麼陳先生與亡妻購買的别墅,按照繼承法法定繼承,繼承的份額應該如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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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妻過世時,房屋的1/2作為亡妻的遺産,由陳先生和兒子陳俊平分,陳先生分得房屋1/4,加上原先擁有的1/2,陳先生擁有産權的3/4,兒子陳俊擁有産權的1/4。

陳先生去世時,他占别墅的四分之三産權作為遺産,由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劉阿姨、兒子陳俊平分3/4産權,即劉阿姨通過繼承獲得别墅的3/8産權、陳俊通過繼承獲得别墅的3/8産權,加上陳俊原本擁有的産權1/4,陳俊合計擁有别墅産權5/8。

這就出現了再婚家庭,獨生子女無法完全繼承親生父母房産的情況。

其實,再婚家庭的遺産繼承,完全可以通過公證遺囑來避免繼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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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訂立在再婚家庭中至關重要

上述兩個再婚家庭的繼承案例,其實大部分的顧慮與擔憂,是可以在當事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下,提前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合法處分個人遺産,遺産尊重被繼承人意願進行财産傳承。

根據新的繼承法規定,遺囑訂立有六種形式:

第九百一十三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九百一十四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九百一十五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九百一十六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九百一十七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經過三個月無效。第九百一十八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若多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立遺囑人生前所立最後一份有效遺囑為準,多份遺囑中若存在公證過的遺囑,則公證遺囑效力最優先。已公證的遺囑隻能以新的公證遺囑變更或撤銷,自書、代書、見證、錄音、口頭遺囑形式均不能撤銷和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繼承盡管是現時最普遍的定向傳承方式,但遺囑繼承,依然具有風險,例如遺囑繼承的财産,若被繼承人存在債務,遺産将率先用于償還債務,債務權>繼承權;再例如有繼承人表示對遺囑的真實性存在質疑,則需要進行繼承權公證,或需要到法院判決遺囑真實有效性,導緻繼承過程相當漫長等。

人壽保險的傳承功能,可能遠超想象

其實在普通家庭中,資産的定向傳承,除了訂立遺囑外,還有一個風險抵禦性非常強的工具——人壽保險。

針對非現金資産,訂立一份真實合法有效的公證遺囑,使資産按照個人意願分配,減少家庭内鬥帶來的風險;對于現金部分,可以通過購置人壽保險來實現傳承,從而繞過繼承權公證手續,實現無縫傳承。

通過保險金進行的資産傳承,與遺囑繼承是相互相成的,保險金繼承可以抵禦遺囑繼承産生的被繼承人債務風險、經營風險,以及繼承人内鬥風險(前提是投保金必須是合法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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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資産傳承抵禦傳承風險有相關法文保障:
  • 受益權>債務權
我國《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不得向保險公司進行代位求償,也不能非法幹涉理賠,受益金屬于受益人财産,不受被保人債務影響,所謂的“父債子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受益權>債務權僅體現在被繼承人的債務上,受益人的債務依然需要償還!

  • 定向傳承功能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人壽保險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第四十條: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保險合同一旦訂立,受益人由投被保人指定,受益人指定後,保險金将毫無疑問直接打入受益人賬戶,無需其他繼承人同意簽字,避免内鬥風險。

  • 受益金屬于個人财産,不屬于繼承人婚姻共同财産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财産,但雙方另有約定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條: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受益金屬于被繼承人指定傳承給受益人個人的财産,将被認定為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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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再婚家庭越來越普通,而遺囑的訂立,可以讓資産根據被繼承人的遺願,安排遺産,定紛止争,減少遺産繼承糾紛的出現。而人壽保險,被譽為全球公認的财富保全最佳方案,與遺囑繼承相輔相成,在資産傳承過程中,無需證明“你媽是你媽”、“你大爺是你大爺”,規避繼承者們的争産風險,人壽保險無疑是現金傳承的優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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