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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學生遇害案退回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2-28 12:30:02

南京女學生遇害案退回?來源:【湖南日報】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全媒體記者 田甜,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南京女學生遇害案退回?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南京女學生遇害案退回(南京遇害女大學生案二審維持原判)1

南京女學生遇害案退回

來源:【湖南日報】

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全媒體記者 田甜

南京遇害女大學生案二審維持原判!洪峤這種殺人惡魔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9月20日,據雲南法院網通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洪峤、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上訴人洪峤、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害女孩父親李勝在宣判後表示,對此次二審結果表示滿意,會帶着判決書去女兒墓前祭拜。李勝說,被告洪峤通過視頻的方式出席了宣判,他感覺洪峤人都癱在那裡了,“他應該也知道自己會有這樣的一個結果。”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洪峤、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洪峤、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峤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并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峤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緻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系主犯。洪峤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節,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适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定罪準确,量刑适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根據封面新聞的報道,今年7月25日,“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受害人李某月的父親李勝表示,該案三名被告人洪峤、張晨光、曹澤青均提起上訴。李勝稱,三個人中,洪峤提出上訴是認為自己無罪,另外兩人提出上訴的原因系認為一審量刑過重。當時這三人的上訴,讓不少人深覺氣憤!

今天,維持原判的結果就是最有力的回應。引用李勝的話,任何犯罪分子都休想逃脫法律的制裁!

(一審:黃娟 二審:袁欣 三審:張軍)

[責編:吳岱霞]

[來源:三湘都市報]

本文來自【湖南日報】,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發布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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