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王洪lawyer 以法為劍
背景事件
近日兩則涉及食品的熱點新聞登上熱搜:
@各類“網紅”進口鹽:喜馬拉雅粉鹽、波斯藍鹽、美國夏威夷黑鹽、法國灰鹽、鹽之花……除了包裝精美,主要以原産地為“賣點”,打破了人們對鹽的認知,這些鹽的價格貴得驚人,一瓶425克的美國夏威夷黑鹽售價為169元,與普通袋裝食用鹽相比要貴了50多倍。據有關媒體報道,“網紅鹽”宣傳文案中的故事沒有科學依據還涉嫌虛假宣傳,食鹽的質量和安全遠比顔值和背景故事來得更重要。
@ 某演員發布視頻稱一款葡萄味氣泡水飲料的配料表上竟标注有200多種配料,迅速引發熱議。這款氣泡水飲料在電商平台出售時宣稱有“232種植物酵素”“0糖分0熱量0脂肪”,并有助眠、瘦身等功效。添加的其實是一種含有232種植物元素的酵素粉,并不是真的添加了232種植物成分,也就是說,這隻是一個營銷的噱頭。
“網紅鹽、網紅飲料”是智商稅嗎?
智商稅,簡單點說,就是因為缺乏常識、判斷力、智商不足而花了冤枉錢,或被精神洗腦。智商稅抓住我們獵奇的心理,商家正是利用人們對某些專業術語似懂非懂、盲目崇拜的心理,融入各種新興、熱門概念,給産品貼上各種各樣“高科技”“新科技”的标簽,捏造各種神奇功效,将普通的日常商品包裝成無所不能的“僞高科技”商品。
針對社會上廣泛彌漫的焦慮情緒,商家早已挖好了無數個坑,不僅讓我們乖乖掏錢,有些還深陷其中而不自知。比如各種理财、投資騙局層出不窮,很多投資平台以“高額回報、短期發财”為噱頭,大肆宣傳,以炒币、炒蘭花、炒藏獒、炒核桃……等等方式,制造各種天價神話,收割大量入場接盤的韭菜。還比如各種保健品廠家,找準人們的健康焦慮,利用人們惜命的心理,借助保健品療效模糊特點,大肆虛假宣傳,高價推銷成本低廉無任何療效的保健品,大量收購人們的智商稅……收購人們智商稅的手段可謂是隻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同時也與時俱進,不斷僞裝自己,什麼時髦就打什麼旗号,姿勢五花八門,但總有一款适合你。
其實,我們隻要用常識和邏輯推斷一下,就很容易識破。智商稅真正的溫床,不止是無知,更是焦慮。
法律手段的滞後性有時往往治标不治本
對于收割智商稅的商品或者行為,法律真空範圍較大,大多數收割韭菜的商家,擅長在法律的邊緣地帶行走,法律對個案的打擊力度往往較薄弱,隻有在形成較大的社會影響力之後,法律往往才會亮刃。 但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報案也是不二之選,形成社會的合力才會引起廣泛關注,最終推動秩序的良性發展。
實踐中,因法律規定的滞後性,而新型的智商稅收割方式不斷演化,層出不窮,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律不可能緊随新型方式進行及時調整,特别是出現了社會較大的關注以及有一定社會危害後果時,智商稅已經收割得差不多了,所以提高自身識别力至關重要。
1、虛假宣傳行為、商業欺詐等違法行為才進行立案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才由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立案查處
2、 發布虛假廣告,不管普通食品還是保健食品,隻要産品宣傳治療疾病的功效,那就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3、涉嫌傳銷、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可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智商稅的識别
消費者隻有不斷提高自身的分辨能力和識别能力:
1、作為消費者,千萬不要被僞科學的炒作所蒙蔽,别在一堆高大上的名詞面前丢失了判斷力,凡是将産品吹得神乎其神的商品都要加以小心,避免被“僞高科技”商品忽悠欺騙。
現在流量社會要的是帶貨能力,用一些忽悠的技巧,注意,凡是在産品描述上增加了純手工、純天然、高科技、大數據、量子、時間蟲洞、AI(人工智能)、區塊鍊、石墨烯、人工智能、航空技術……等這一系列聽起來高大上的詞彙,你整不明白,對方也講不明白的大詞,到這裡基本就可以判斷為是“智商稅”了。
2、利用人們的貪圖便宜,貪婪的普遍人性弱點,以及每一個人都迷戀速成和捷徑的心态。很多人立馬智商下線,不去深究。最終隻能繳納智商稅。其實隻要簡單反思一下,事出反常必有妖,快錢的背後必有貓膩,反常識的事物背後必有陷阱。
3、雖然套路多、套路深,但唯有一條準則十分重要:隻有理性消費,才能不交“智商稅”。如果符合“花冤枉錢,買沒用的東西”的特征,十有八九就是智商稅了。
4、遠離腦殘。腦殘是指不依常識、不依真理、不依真相、是非不分、黑白颠倒、沒有邏輯的單線思維和片面思維者。腦殘的根源在于缺乏邏輯、盲目崇拜。常識很重要,腦殘其實就是缺乏理性和常識。科學的核心是證據,迷信的核心是迷信權威。如果你對任何“權威”的話言聽計從,這不是别人的問題,而你首先得治治自己愚昧與盲從。腦殘是把自己套上了枷鎖和困在了圍牆裡,世界上最可怕的,莫過于此。
(作者:王 洪 雲南恒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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