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小夥伴們,大家好呀!
上一篇文章,我為大家介紹了什麼是授予客戶知識産權許可。
本篇,我們繼續“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這一話題,聊一聊售後回購的那些事。
這是特定交易的第六篇:售後回購交易。
本文框架售後回購,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的同時,承諾或有權選擇日後再将該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
本節仍然是結構性非常強的一個章節,所以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本文的内容結構。
一般來說,售後回購有三種形式:
01 企業和客戶約定企業有義務回購該商品。
02 企業有權利回購該商品,即企業擁有回購選擇權。
03 當客戶要求時,企業有義務回購該商品,即客戶擁有回售選擇權。
為了方便表述,我将01與02作為一類,稱之為:企業具有回購的權利;将03作為一類,稱之為:客戶具有回售的權利。
接下來,我們就來介紹一下這兩大類該如何進行處理
企業享有回購權利這種情況下,盡管客戶可能已經持有了該商品的實物,但是由于企業承諾回購或者有權回購該商品,導緻客戶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取幾乎全部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限制。
因此在銷售時點,客戶并沒有取得該商品的控制權。
所以不能作為銷售商品進行處理,那麼應該作何處理呢?
我們分成以下兩種情形進行讨論
1、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
企業将商品賣了,然後再通過更低的價格将商品買了回來。
從結果上來看,企業不僅賺到了收益,而且商品的所有權仍在自己手中;而客戶支付了對價,僅獲得了這項商品一段期間的使用權。
從本質上看,這其實是一項租賃業務,回購價與原售價之間的差額是租金。
所以,這項業務應當按照租賃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回購價格不低于原售價
企業将商品賣了,然後通過更高的價格将商品回購,
從結果來看,客戶不僅白嫖了商品一段時間的使用權,還賺了一筆。這從商業邏輯上似乎顯得不太合理。
從本質上看,這是企業通過質押商品的方式向客戶借了一筆錢,回購價與原售價之間的差額是這筆借款的利息。
所以,這項業務應當視為融資交易,在收到客戶款項時确認金融負債,不終止确認該資産,并将該款項和回購價格的差額在回購期間内确認為利息費用等。
客戶具有回售的權利企業負有應客戶要求回購商品義務的,應當在合同開始日評估客戶是否具有行使該要求權的重大經濟動因。
啥叫重大經濟動因?
簡單來說,就是客戶有沒有理由幹這件事。
比如:該資産回購時的市場價值100萬,而企業願意以150萬的價格進行回購。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認為客戶有行權的重大經濟動因。
01 具有重大經濟動因
客戶具有行使該要求權的重大經濟動因,即客戶很可能要求企業進行回購的。
在這種情況下,商品的控制權仍然未轉移給客戶,這就又回到我們上一個話題所讨論的内容了。
即:
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的,視為租賃交易;回購價格不低于原售價的,視為融資交易。
02 不具有重大經濟動因
客戶不具有行使該要求權的重大經濟動因的,我們認為企業将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了客戶。
這時,就能夠按照銷售商品的一般規則進行處理。
但是,客戶仍然有較小的可能要求企業進行回購并且也有這項權利,這種情況我們就不稱之為“回購”,這種行為叫做“退貨”
其本質是我們在先前的文章已經學習過的: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
總結售後回購,我們一共劃分出了四種情形,其中有3種是控制權沒有轉移給客戶的情形。這時,需要判斷回購價格與原售價的關系,最終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進行處理。
唯一的一種情形,控制權發生了轉移,最終作為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進行處理。
看到這裡的小夥伴,别忘了再回頭看看前文的那張思維導圖,它既是本文的導讀,也是本文的總結。
最後,關于售後回購,我們需要記住的實際上就六個字:
實質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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