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公安交警部門在日常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對涉及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扣留的部分車輛已超過法定期限未按規定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扣留機動車的駕駛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将該機動車報有關部門審核後作強制報廢處理;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請相關車主自通告之日起三個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及合法證件、手續,到扣留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接受處理或辦理相應的手續,逾期不來辦理的,依法沒收作強制報廢處理。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關于報廢處理暫扣無人認領車輛的
公 告
凡在保定市區大隊轄區内于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及2017年11月30日前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扣留機動車的法定相關人,至今尚未到指定公安交警部門接受處理的,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及合法證件、手續,到扣留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接受處理或辦理相應的手續。
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内不到扣車單位接受處理的,我支隊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依法強制報廢暫扣車輛。
3024241-29096、18831280778
特此公告。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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