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茶文化源遠流長,
茶葉,
也一直被大衆視為贈禮佳品。
林先生就買了一斤禮盒茶葉想要送人,
誰知,
花了2700元,
居然買到“三無産品”!
林先生先是投訴,後又起訴,
要求退款、賠償,
銷售者卻說自己隻是幫賣,
實際經營的另有其人。
究竟是怎麼回事?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林先生在某茶葉店加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呂老闆的微信。之後,他通過微信向呂老闆購買了兩盒安溪鐵觀音,老闆向他開具了總價2700元的發票。
誰知,林先生收到快遞後,發現茶葉外包裝既沒有标明淨重規格,也沒有生産日期、保質期、生産許可證号等信息。
林先生
我購買的茶葉應屬于預包裝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必須有相關的标簽、标識。但我買到的茶葉都沒有以上标識,就是“三無産品”!對方應該退還貨款270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呂老闆
茶葉店實際的經營者是我朋友的B公司,最近他出差,我隻是暫時替他銷售,不應該由我來承擔責任呀!況且,按照行業慣例,茶葉進貨時是散裝的,顧客到店品嘗選購後再裝禮盒,這在銷售過程中已經告知林先生。
林先生口中的預包裝食品
究竟是啥?
預包裝食品的定義為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法院判決
思明法院審理認為,林先生所購買的茶葉是由兩家貿易公司共同向林先生銷售,雙方之間形成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故呂老闆的說法不予采信。
根據相關定義,茶葉屬于食用農産品,故應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應當有标簽,标簽應當标明食品生産日期等事項。而林先生所購買的茶葉未标注生産日期,包裝上存在明顯瑕疵,其要求退還貨款,應予以支持。然而,适用十倍賠償的前提是生産、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系故意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産品,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A、B兩家公司向林先生退還茶葉貨款2700元,同時林先生應将茶葉退還。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标準包括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是否超标、生産經營過程是否符合衛生要求、食品添加劑是否使用規範等方面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标簽。标簽應當标明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産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産者聯系方式等。在現實生活中的食品銷售中,存在大量預包裝不符合規範之情況。一方面,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杜絕不合規食品的安全隐患,對于針對此類産品退款退貨的訴請,應予以支持。另一方面,當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時,考慮到該标準具有懲罰性質,應綜合考慮銷售者是否具有惡意,是否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等因素,以達到雙方利益的平衡。
來源:廈門市思明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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