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過渡性養老金調整方案?今日(1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廣東省過渡性養老金調整方案?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今日(1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過渡性養老金是什麼?
哪些參保人在本次改革的适用範圍?
一起來了解
何為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是對實施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賬戶,退休時不能體現這段工作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通過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方式體現。
2006年,廣東貫徹《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号)時,考慮當時國家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部署,結合廣東實際,創新提出将2006年7月1日以後企業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權益賬戶化,采用視同繳費賬戶的辦法計發過渡性養老金,可攜帶可轉移,為全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随着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對養老保險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将逐步實現全國統籌。廣東賬戶化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與全國統籌的趨勢不相适應,為提前做好與全國統籌相銜接,須盡快實現廣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與全國統一。
具體包括三類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人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具體包括三類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人員:
1、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2、1993年12月底前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但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3、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
1998年7月1日後參保人員(特殊群體除外)不具有視同繳費權益,因此不屬于本次改革的适用範圍。
完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具體辦法
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按系數法計發,不再按視同繳費賬戶法計發。
►《通知》實施前
按粵府〔2006〕96号文規定,為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參保人員建立視同繳費賬戶,包括兩部分:
一是補記1993年前視同繳費年限的視同繳費賬戶,以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1993年底以前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記賬8%;
二是補齊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間個人繳費額不足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退休時,以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确定過渡性養老金月标準。
►《通知》實施後
1998年6月30日前參保的退休人員,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标準根據6項因素确定,包括:
退休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視同繳費指數、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間平均繳費指數、1998年6月30日前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1.2%)等因素。
1998年7月1日以後參保的退休人員,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标準根據4項因素确定,包括:
退休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1.2%)等因素。
計算公式: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标準=退休時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 1998年6月前實際繳費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繳費指數,以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與1998年6月前的實際繳費指數的加權平均值确定。
視同繳費指數的确定辦法
►一般群體,視同繳費指數确定辦法不變
即原96号文規定的“一般群體”:具有1993年底前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以及1993年底前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但有實際繳費的參保人,其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的确定辦法不變,仍按粵府〔2006〕96号文規定執行。
►特殊群體,明确完善了視同繳費指數确定辦法
一是外省轉入人員。1994年1月後從外省進入廣東參保,并且經審核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參保人。這類人員的視同繳費指數以轉出地所在省月平均工資,與相同年度廣東省月平均工資的比值确定。兩地的平均工資的時點均相同,為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按轉出省省級政府出台的文件規定為準。
二是原96号文規定的“特殊群體”。即《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号)實施後(1994年1月),安置到廣東的軍隊退役人員,以及離開廣東的機關事業單位後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包括按國家規定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合同制工人),離開原因包括調動、改制、經批準辭職及辭退等,不包括自動離職、除名、開除等。這類人員的視同繳費指數以原單位(安置地)所在地級以上市月平均工資,與全省月平均工資的比值确定。省市平均工資的時點均相同,為本人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點年度。
三是指數保底。上述兩類人員中,屬于經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原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動或改制,到企業工作的參保人,其視同繳費指數有保底标準,即視同繳費指數計算值低于在廣東首次參保地所在地級以上市标準的,按在廣東首次參保地所在地級以上市标準确定。
完善有關群體視同繳費年限審核規則
主要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所涉群體的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點作了明确:
一是時間點延後的情形。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貫徹粵府〔1993〕83号文延遲實施時間的,從1994年1月至所在地貫徹粵府〔1993〕83号文的實施時間的上月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二是涉及跨省流動的情形。1994年1月後由外省進入廣東且具有視同繳費權益的參保人,其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按轉出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涉及跨制度流動的情形。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改革,改革後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國家已出台政策明确。對于2014年9月底前,在廣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編制内工作人員(不含按國家規定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合同制工人),因調動、改制、經批準辭職及辭退後參加廣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此外,明确參保人的視同繳費年限由待遇領取地負責審核。
如何實現待遇平穩銜接的過渡
為實現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對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按視同繳費賬戶法計算的部分,用5年時間逐年過渡到全額發放:
第一年(2021年)發放30%,第二年(2022年)發放50%,第三年(2023年)發放70%,第四年(2024年)發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後發放100%。
2020年12月31日前視同繳費賬戶按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計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增長率計息。
編輯 | 周豔梅 責編|張秀麗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廣東衛生在線全媒體團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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